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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图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021-04-16 23:2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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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第一种形态”主要讲的是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实现“第一种形态”要求党内政治生活必须正常化,组织与个人之间、同志与同志之间应经常性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灵活多样、及时有效的相互提醒、相互监督。通过使用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武器,紧紧扭住常态不放,全面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党员干部身上出现的违纪迹象或轻微违纪行为一定要扭住不放,通过咬咬耳朵、扯扯袖子,让其真正红红脸、出出汗,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第二种形态”是指,“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第二种形态”讲的是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规,对违犯党纪的行为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党员的五种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其中警告和严重警告是党纪轻处分,其他三种是党纪重处分。运用“第二种形态”,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依据《条例》等党纪党规,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的,应是大多数。正确把握“大多数”,把纪律的尺子亮出来,通过加强日常监督执纪,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对于触犯纪律的行为绝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坚决把增量遏制住。

“第三种形态”是指,“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应当是少数。”“第三种形态”是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党员的处理方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于构成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第三种形态”是阻止党员滑向违法犯罪的至关重要的一道防线。各级党委和纪委对问题严重的同志,绝不能姑息养奸,要坚决予以纪律惩处。

“第四种形态”是指,“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第四种形态”是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进行立案审查。对于严重违反“六项纪律”涉嫌违法的,要加大纪律审查的力度,特别是重点审查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审查的重中之重。

“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相得益彰,是一个完整的监督执纪问责体系,每种形态背后都有理论、制度和纪律支撑,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方面的重大实践创新。

原标题:《【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图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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