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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市监局违法变更企业登记背后:一家矿企的公私性质之争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实习生 成方珣
2021-04-10 17:5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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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登记机关违法变更企业性质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八宝山矿业公司将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卢氏县市场监管局变更登记的行为。

2021年3月22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卢氏县市场监管局上诉,维持原判,即撤销卢氏县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6月28日变更八宝山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市场主体类型的行政行为。

这已是卢氏县市场监管局第二次变更八宝山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企业性质被诉。在此前的诉讼中,卢氏县市场监管局同样败诉。

4月9日,卢氏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范文超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该局服从法院判决并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目前正在按程序进行变更登记。

澎湃新闻了解到,行政诉讼的背后,是八宝山矿业公司的权属之争。针对八宝山矿业公司是何性质,该公司现法定代表人翟新兰和当地官方持不同观点:翟新兰认为,该公司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实为私营企业;卢氏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下称:卢氏县工信局)副局长杜柏林则认为,该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杜柏林说,解决“权属之争”的关键在于,具有相关职能的行政机关明确八宝山矿业公司性质。目前,县里正在抓紧研究八宝山矿业公司相关问题,尚未作出具体结论。

市监局变更企业登记被判违法

翟新兰称,八宝山矿业公司系2006年11月由卢氏县矿山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卢氏县矿建公司)投资设立的法人独资企业,工商登记的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该公司成立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贺运祥。五年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贺运祥变更为翟新兰。

2018年4月24日,原卢氏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卢氏县工商和质监局)受理原卢氏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申请,将八宝山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原卢氏县工信委干部杜柏林,企业性质变更为全民所有制。

此后,翟新兰将原卢氏县工商和质监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卢氏县工商和质监局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作出判决,撤销原卢氏县工商和质监局于当年4月24日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原卢氏县工商和质监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三门峡中院于2019年3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三门峡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企业变更登记需要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但原卢氏县工商和质监局在没有收到八宝山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新兰签署的登记变更申请书的情况下,依照原卢氏县工信委的申请,变更了八宝山矿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性质,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故该登记明显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卢氏县市场监管局(注:原卢氏县工商和质监局)于2019年6月21日将八宝山矿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回翟新兰,企业性质也恢复成集体所有制。

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王建民,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4月9日,卢氏县市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正在按程序撤销此前变更登记。

市监局再度变更登记,再度败诉

一周之后,相同的情况重新上演了一番:2019年6月28日,卢氏县市场监管局再次接受卢氏县工信局(注:原卢氏县工信委)的申请,将八宝山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工信局工作人员王建民,企业类型变更为全民所有制。

翟新兰得知后再次提起诉讼。2020年12月,灵宝市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卢氏县市场监管局作出变更登记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遂判决撤销卢氏县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6月28日变更八宝山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市场主体类型的行政行为。

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类型曾被多次变更登记。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卢氏县市场监管局不服判决,上诉至三门峡中院。2021年3月22日,三门峡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三门峡中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卢氏县市场监管局变更登记八宝山矿业公司经济性质及法定代表人是否合法。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经济性质变更登记的条件,即应当由该企业法人向原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本案中,八宝山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由八宝山矿业公司提交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材料,卢氏县市场监管局未提交符合上述变更登记条件的证据,变更登记行为违法。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4月9日,卢氏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范文超告诉澎湃新闻,该局服从法院判决并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目前正在按程序进行变更登记。

 工信局:问题由来已久且十分复杂

为何卢氏县工信局两度变更八宝山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企业性质?

卢氏县工信局副局长杜柏林向澎湃新闻表示,八宝山矿业公司相关问题由来已久且十分复杂,还涉及到职工安置等重要问题。

杜柏林介绍,为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该县潘河乡清河村八宝山铁矿资源,1993年,在历时八年,投资300余万进行调研、勘探、论证的前提下,经该县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发八宝山铁矿。同年9月,县政府批准成立八宝山矿业公司,明确该公司为全民企业,隶属原卢氏县经贸委。次月,县政府任命贺运祥为该公司经理。同年年底,原卢氏县工商和质监局颁发了全民性质的营业执照。1997年该公司到原卢氏县工商和质监局把营业执照换为集体性质(仍属公有制企业范畴)。2003年,在企业改制中,八宝山矿业公司申请注销,与卢氏县矿建公司合并。2006年11月,八宝山矿业公司又从卢氏县矿建公司分立。

杜柏林称,分立后,八宝山矿业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贺运祥申请工商部门将八宝山矿业公司出资人和组建单位登记为卢氏县矿建公司,并于2011年11月,由卢氏县矿建公司发文,将八宝山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翟新兰。

对于新成立的八宝山矿业公司,翟新兰与卢氏县工信局有着完全不同的认识。

翟新兰认为,2006年成立的八宝山矿业公司与1993年成立的八宝山矿业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不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市场和法律主体。2006年成立的八宝山矿业公司是卢氏县矿建公司投资设立的法人独资企业,而卢氏县矿建公司是1986年贺运祥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因历史原因,该公司被工商登记为集体所有制,挂靠卢氏县工信局,但卢氏县政府、工信局并没有对该公司投资,依法属于私营企业。以上观点,有卢氏县相关部门的多份文件予以支持。

杜柏林则认为,2006年成立的八宝山矿业公司实际上是1993年成立的八宝山矿业公司的延续,两者名称、性质完全相同。

“我们认为,他(贺运祥)去变(更登记)出资人和组建单位、法定代表人都是有问题的。”杜柏林说,当时他还没来到卢氏县工信局,不清楚为何该局当时没有通过行政诉讼或其他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杜柏林认为,八宝山矿业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该局是依照相关文件批复申请的变更登记。对于判决结果,该局表示尊重。

卢氏县相关部门曾三次认定企业性质,三次被诉

澎湃新闻获悉,卢氏县相关部门曾三次对八宝山矿业公司的性质作出界定或认定。

2015年2月,卢氏县财政局曾作出产权界定报告,认定八宝山矿业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八宝山矿业不服,诉至法院。灵宝市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显示,该院认为,卢氏县财政局作出的前述报告仅是向上级呈送的书面汇报,还未最终认定或登记,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驳回八宝山矿业公司起诉。

2016年底,卢氏县财政局又作出了一份界定报告,依然认定八宝山矿业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八宝山矿业公司再次起诉,又因同样的理由被法院驳回起诉。

2019年4月28日,卢氏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一份文件显示:“经会议研究,认定八宝山矿业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八宝山矿业公司不服,先将卢氏县国资委起诉至法院,法院以卢氏县国资委系无独立的组织形式、行政经费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该院不具有管辖权驳回了八宝山矿业公司的起诉。后该公司将卢氏县政府起诉至法院。三门峡中院认为,卢氏县国资委属于党委职能部门,八宝山矿业公司以卢氏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遂驳回八宝山矿业公司起诉。

翟新兰表示,尽管在与卢氏县财政局等单位的行政诉讼中被驳回诉讼请求,但法院判决也明确了卢氏县财政局作出的界定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卢氏县国资委也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产权认定的决定也非行政行为。

杜柏林说,解决“权属之争”的关键在于,具有相关职能的行政机关明确八宝山矿业公司性质。目前,县里正在抓紧研究八宝山矿业公司相关问题,尚未作出具体结论。

    责任编辑:马世鹏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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