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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大修,这些点值得关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日前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修订系统完善了粮食流通各类主体在粮食流通经营行为规范、粮食质量安全、粮食节约和减损等方面的权利义务规范,细化规定了粮食流通的禁止性行为,补上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短板。此外,全面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加大了处罚力度。
“粮食安全党政同责”首次进入我国法规
粮食流通是连接粮食生产和消费的重要工作。近几年我国每年生产粮食超过1.3万亿斤,其中70%进入流通环节,超过9200亿斤。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有效的粮食流通,就不会有真正的粮食安全。
修订的条例按照党中央“粮食安全要实行党政同责,‘米袋子’省长要负责,书记也要负责”的最新要求,在全面总结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做法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在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
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
近年来,粮食市场主体更加多元,粮食购销活动明显活跃,需要加快实现从事先管主体、管门槛、管准入的方式,转向管行为、管规则、管公平竞争、管处罚违法违规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转变。
因而,此次《条例》修订的一个重要调整就是,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
取消收购资格许可,不等于放松监管,在取消收购资格许可的同时,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制度安排,包括收购企业的备案要求、收购情况的报告制度、收购行为的规范要求、监督管理的措施和手段以及粮食收购活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确保收购活动有序正常进行。
比如,这次《条例》修订赋予粮食的行政管理部门更强的职能、更多的手段来进行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管,包括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可以进入企业、单位查阅凭证资料,可以调查、了解、问询有关情况,甚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多举措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粮食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舌尖上的安全”。影响粮食质量的因素比较复杂,既有土壤、水源、气候等因素,也有种子、化肥、农药等因素,还有储存、加工、运输等流通环节的因素。
这次《条例》修订强化了粮食质量安全管理:
强化监测监控。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强化粮食产后、流通全程监测监控。
强化入库出库检验。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都要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强化库存质量管控。粮食储存期间要定期进行品质检验,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的要及时出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不得使用禁用的化学药剂,不得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明确了防止和减少粮食损耗各项措施
目前,我国粮食在流通过程中的损耗问题仍较突出。《条例》将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作为粮食经营活动的原则要求,明确了防止和减少粮食储存损耗、运输损耗等环节的各项措施,鼓励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等,进一步提高节粮减损工作实效,建设“无形良田”,增加粮食有效供给。
《条例》规定,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减少粮食储存损耗。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和信息化技术,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鼓励粮食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
严厉追究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这次《条例》的修订,把政策性粮食的制度完善作为重点,全面总结了政策性粮食的管理经验,主要针对实践当中暴露出来的政策性粮食管理的薄弱环节、制度漏洞进行了完善。
《条例》明确了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禁止性条款和罚则,对企业最高可以罚500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可以处个人上一年度从本企业获得收入的1-10倍的罚款。
来源:综合自新华社、央广网等
图片:“大国三农”视听资源共享平台
原标题:《《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大修,这些点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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