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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述典 | 张家港法院发出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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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
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
《民法典》正式施行
随着“民法典时代”的到来
张家港法院适用民法典
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原告蒋某认为被告曹某多次在互联网平台发布涉及蒋某个人隐私及诋毁蒋某名誉的内容,侵犯其名誉权,遂将曹某起诉至张家港法院,要求曹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蒋某向该院申请签发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禁止曹某继续发布涉及蒋某个人隐私的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法院受理该名誉权纠纷案件后,曹某仍在张家港市某知名网络论坛上继续发布涉及蒋某个人隐私的内容,如不及时制止将有可能使蒋某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蒋某的申请符合适用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的情形。张家港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适用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禁止曹某在网络平台发布涉及蒋某个人隐私的信息。若曹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裁定书作出后,即向曹某和蒋某进行了送达。送达禁令后,承办法官也向相关网络论坛、门户网站送达了禁令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首次规定了停止侵害人格权制度。本案据此作出裁定,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阻断可能发生的侵害人格权行为。
原标题:《以案述典 | 张家港法院发出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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