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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 | 向恶俗“婚闹”亮剑

2021-04-07 22:5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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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恶意‘婚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应及时得到法律救济,获取相应的民事赔偿和补偿,情节严重的,要及时追究婚闹者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人民视觉/供图

记者|张晓娜

责编|徐秋颖

正文共3105个字,预计阅读需10分钟▼

一位新郎被扒得只剩下红色的秋裤和衬衣,然后被众人绑在路边的树上,脸上无比尴尬;一帮人在拉扯新娘的衣服,新娘还一直微笑,努力保持着超级礼貌的状态……

“闹婚”是办婚礼的传统习俗,源于“越闹越喜”的思想观念。但近年来,无论城市还是农村,恶俗“婚闹”现象越来越多,越来越变味,越来越不堪入目,令原本美好的婚礼成为不少当事人的噩梦,甚至因此酿成悲剧。

近日,山东省邹平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及该市妇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打击恶俗婚闹的公告”。

公告列出了严禁在婚庆活动中实施强制新郎、新娘及其他人员脱衣、捆绑;强行亲吻、搂抱或采取其他形式侮辱、猥亵新娘、伴娘,逼迫新娘新郎或其他人进行有伤风化或侮辱人格的不雅表演等7条破坏社会管理和公共秩序的行为。违者由公安机关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此举赢得网友一片叫好声的同时,也引发专家学者对打击恶俗“婚闹”问题的深度思考。

适时运用法律规范进行治理

恶俗“婚闹”到底是不是“闹一闹”那样简单?“婚闹”行为仅仅是不文明现象吗?恶俗“婚闹”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被侵权者该如何依法维权?

对于这些普通百姓关心的问题,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在解读时告诉记者,这些年来,普遍暴露出的恶俗“婚闹”现象,比如强行亲吻、搂抱、涂抹异物、扰乱社会或公众秩序的行为,轻则是行政违法,重则构成刑事犯罪。还有些地方有“闹伴娘”的风俗,此类行为不只是不文明现象,有的已经构成违法犯罪。

周浩说,现实中,许多参与婚闹的人缺乏基本的道德底线和法律意识。婚闹者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然违背了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而被婚闹侵犯权利的人也缺乏相应的维权意识。

“应适时运用法律的武器,规制恶俗‘婚闹’行为。同时通过法律的引导功能,让文明形象深入人心。”周浩介绍,在我国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早已明文禁止侮辱、猥亵行为,寻衅滋事行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比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各类恶俗‘婚闹’直接违反了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精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婚姻法学研究会顾问陈明侠表示。

事实上,婚闹侵权者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她解释,恶俗“婚闹”行为不仅是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的低俗行为,而且是对新郎、新娘、伴郎、伴娘等被侵权者人格权的侵害,直接触犯了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的相关规定。

“可以说,恶俗‘婚闹’行为是对被侵权者的身体权的侵犯,是对被侵权者的性骚扰。因此,婚闹侵权人不仅应承担必要的治安处罚等行政法律责任,乃至刑事法律责任;而且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对被侵权者做出身体的、精神的损害赔偿。”陈明侠说。

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

“我认为这是非常好的公告,对人们正确认识家庭、认识婚姻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深入教育宣传和发动群众,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妇联兼职副主席谢文敏表示。

为了遏止恶俗婚闹、天价彩礼等社会不良风气,2019年5月29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联合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就强调乡风的建设提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依规;坚持依靠群众;坚持因地制宜。

她认为,这次邹平市《关于打击恶俗婚闹的公告》体现了《指导意见》的精神。

为此,谢文敏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中要增加文明乡风建设的相关内容,用法律法规来引导文明乡风建设,推动社会公序良俗的建立。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也表示认同。他认为,仅仅依靠司法、行政部门的治理,难以有效约束恶俗“婚闹”行为。建议各地从根本上就移风易俗问题改进治理方式,弘扬传统优秀文化,抵制当地婚闹恶俗,制定出台专门禁止婚闹乱象的乡规民约,将禁止恶俗“婚闹”的价值观融入乡规民约之中。

依法整治同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在治理低俗“婚闹”,规范恶意“婚闹”行为上,专家学者有着同样的共识,他们还为解决这一问题积极献计献策。

皮剑龙建议,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恶意“婚闹”行为的法律规制。

在他看来,治理低俗“婚闹”,一方面可以从法律法规上发力,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应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相关条款,吸纳婚俗内容,对近些年的婚闹乱象作出禁止性规定,通过发挥法律的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杜绝低俗恶俗的“婚闹”行为。恶意“婚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应及时得到法律救济,获取相应的民事赔偿和补偿,情节严重的,要及时追究婚闹者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通过加大相应赔偿、处罚力度,进一步规制恶俗“婚闹”的不法行为。

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提倡文明婚礼。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规范此类恶意“婚闹”行为,以促进推进婚俗改革,要鼓励和推广传统婚礼,积极倡导格调高雅、内涵丰富、特色突出、文明节俭的婚礼形式,推动利用婚姻敛财,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婚礼习俗方式的合理转变;同时,有关部门要做出正确的引导,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婚姻当事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强化相应的维权意识。

关于整治恶俗“婚闹”问题,陈明侠提出3点建议:在村(居委会)规民约中明确规定文明举办婚(丧)礼活动的相关内容,违者承担相应责任;坚决贯彻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严肃查处婚闹侵权人,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强公民文明意识,移风易俗,自觉抵制恶俗“婚闹”行为。

“让婚礼回归文明、温馨的祝福,这是我们的共同期待。”陈明侠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原标题:《观察 | 向恶俗“婚闹”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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