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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职业索赔以牟利为目的属变相经营,不支持十倍索赔
网购商品200盒,花费3560元,然后以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索赔35600元。针对这起“职业索赔”案件,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河南漯河市两级法院均认定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活动,购买商品是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最终,法院判决不支持十倍索赔。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以“打假”、“维权”名义举报、起诉商家意图牟利的“职业索赔”现象,近年日益被严格规制。去年1月1日起实施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举报”不再受理。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强提出建议,尽快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上明确将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排除在消费者之外,将“知假买假”排除在正常消费行为之外,对于此类职业索赔案件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一次买200盒“骨痛王”十倍索赔
一审法院:具有营利性不予支持
2019年10月22日,原告张某亮花费3560元网购200盒骨痛王,随后以该骨痛王生产厂家已注销、产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等理由,起诉网店经营者漯河某百货店,要求该百货店退还货款3560元,支付十倍赔偿金35600元。
张某亮主张其是日常生活需要购买,而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张某亮在多起诉讼中以商品质量问题为由主张十倍索赔,并非普通消费者。
源汇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活动,购买商品是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
结合张某亮另有多起购买商品后索赔案件的情形,源汇区法院不采信张某亮系普通消费者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涉案产品的主张,仅判决支持被告百货店退还张某亮货款3560元,而对张某亮要求支付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上诉称“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定判决后,张某亮不服,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仍请求判决百货店赔偿其十倍赔偿金35600元。
“按照一审逻辑一个小偷偷东西判刑出狱后,再次接着偷东西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了吗?”张某亮上诉称,消费分为生产资料的消费和生活资料的消费,只有生活资料的消费才是“消法所保护的消费。因此,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
“打假的目的可能为了获利,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谁也不是纯粹为了体验诉讼程序而到法院来走一遭的,民事诉讼如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也是如此,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张某亮称,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法”的保护。
对于张某亮的上诉理由,漯河中院则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亦认为与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活动,购买商品是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一审法院结合张某亮另有多起购买商品后索赔案件的情形,对其普通消费者身份不予认定,对其要求支付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2021年2月23日,漯河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修改消法遏制职业索赔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9月,北京高院曾对引起广泛关注的“职业打假人买海参后索赔百万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不支持职业打假人的十倍索赔诉求。
此案中,职业索赔人刘某在北京的一个展销活动上花10万余元购买86盒海参,随后以未标生产日期、标签中标明的产品标准号非海参为由,将销售商、生产商、展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方返还购物款、公证费,以及十倍货款赔偿等费用,总计百万余元。诉讼历程一波三折:一审法院不支持十倍索赔、二审逆转,北京高院再审后,最终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据光明网报道,近年来全国以“打假”“维权”为名发起的“职业索赔”恶意投诉举报每年超100万件,“职业索赔”逐渐呈现出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的特征和趋势,不仅严重困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影响营商环境,且“职业索赔人”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监察投诉等权利,挤占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以“打假”“维权”的名义举报、起诉商家意图牟利的“职业打假”“职业索赔”现象,近年日益被严格规制。自2020年1月1日实施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举报”不再受理。自2019年以来,上海、东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也陆续出台遏制恶意投诉举报的综合治理举措。
据《法治日报》3月23日的报道,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强提出建议,尽快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将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排除在消费者之外,将“知假买假”排除在正常消费行为之外。
在李志强看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消费者的概念过于简单,针对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可明确其行为作为普通民事合同行为,受民法典调整,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
在实践中,李志强接触到了大量的职业打假案件,他发现知假买假的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团队,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背离了社会监督的初心。
李志强说,在一些地方法院受理的消费维权案例中,由职业打假人提起法律诉讼的案件超过一半,有些地方法院甚至达90%;市场监管部门所接到的投诉举报中,也有30%以上是职业打假人引起的。
一些职业打假人为达到索赔目的,频繁利用复议等救济渠道,甚至将同一复议申请拆分多项,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导致行政复议案件增多。法律公器已经沦为职业打假人牟取私利的工具。
而企业要为职业打假人提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以及应对索赔诉讼等高昂的代价。有些商品仅有微小瑕疵,但是由于职业打假人的纠缠,可能会导致整个企业发展受阻,不利于市场正常运行。
李志强建议,针对职业打假类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机制,对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恶意申请、敲诈勒索、缠讼滥诉行为,建立较为统一的联动整治机制,建立共享的负面行为人黑名单,有效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蔓延行为。适时借助行政执法和司法解释、公布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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