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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口头约定借款利息如何认定?

宣城女性
2021-04-02 16:0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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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偿还借款,声称是偿还借款本金,

债权人称所还部分借款为口头约定利息,

孰是孰非?

口头约定借款利息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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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小张与李姐原是朋友关系。小张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多次向李姐借款,合计70万元。李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支付给小张。小张将借款合计成一笔,写了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柒拾万元整。”小张在借条的“借款人”落款处签名、捺指印。但是,该借条未载明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

小张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向李姐归还了63万余元的款项。

李姐认为,小张的借款本金为7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5%。小张已归还的款项,其中35万元为借款本金,其他所支付的款项均为利息。小张则认为,因借条上未约定有利息,故向李姐支付的全部款项均为借款本金。

双方意见不一,李姐遂将小张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张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通过银行汇款,每月定期向李姐支付借款。李姐提供的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的记录与其所主张的借款利息相吻合,可以印证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关于利息的口头约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于支付利息的约定,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在本案中,一方面,虽然李姐提供的借条上并未对借款利息作出约定,但李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且已实际履行,李姐提供的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亦可以证明小张曾连续有规律地支付利息。另一方面,从人情常理和商业习惯上来分析,李姐、小张之间仅是朋友关系,并无深交,李姐不可能将资金无息交给小张使用。故对于李姐、小张双方未进行书面约定利息的借款,法院可以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民间借贷交易习惯,结合案件具体案情确认双方存在利息约定。

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小张偿还李姐借款本金35万元。

法官有话说

法律明确规定,在民间借贷中,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推定借款为无息利息。一旦发生争议,出借人如无证据证明将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出借人将最好借款利率写入借款合同。

若借条未约定利息,双方口头有约定利息的话,尽量保存双方之间关于借款利息约定的手机短信、网上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材料,以免在诉讼中因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利息约定而导致利息请求不被法院支持。

相关法律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贵港日报 陈拥静 温鹏富/插画:何丽

原标题:《【以案说法】口头约定借款利息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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