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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非经营性占用逾27亿,维维股份及有关责任人遭纪律处分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针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维维股份原控股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集团”)及有关责任人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进行了纪律处分。
三年非经营性占用27.51亿元
经查明,2017年至2019年期间,维维股份或其子公司维维六朝松面粉产业有限公司、维维粮仓粮食储运有限公司,通过支付货款的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徐州正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密山金源油脂油料有限公司、铜山县棠张包装箱厂、徐州秋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永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长旺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中间方,通过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维维股份其时的控股股东维维集团。上述资金划拨不是基于真实业务发生,实质构成维维集团对维维股份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
2017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7.02亿元,占维维股份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6.42%,其中1月至6月累计占用4.77亿元,当年归还5.29亿元,期末占用余额1.73亿元,占维维股份2016年末净资产的6.5%。2018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8.96亿元,占维维股份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2.98%,其中1月至6月累计占用5.51亿元,当年归还6.46亿元,期末占用余额2.5亿元,占维维股份2017年末净资产的9.19%。2019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11.53亿元,占维维股份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3.55%,占用全部发生在上半年,当年全部归还。
维维集团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为维维股份的控股股东。2019年9月19日,维维股份披露公告称,控股股东维维集团已完成股份转让,向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维维股份28424万股股份,占维维股份总股本的比例为17%,本次转让后,维维股份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2020年4月30日、2020年8月29日,维维股份分别披露2020年一季报、半年报称,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6日期间,维维股份累计向维维集团拆出资金累计占用3.2亿元,占维维股份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2.99%。截至2020年4月26日,拆出资金3.2亿元及利息1146.94万元已全部归还。
维维股份与维维集团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数额巨大,因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维维股份2019年内部控制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
做好责任区分
上交所指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严重破坏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底线,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历来是上交所的监管重点。近期,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严肃处置资金占用问题。前期,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本案处理过程中,上交所落实精准监管要求,实事求是地做好责任区分,尤其是注意区分上市公司责任、股东责任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个人责任。同时,对于资金占用的违规行为,将整改情况作为重要的考量情节,本案中,维维股份在发现违规行为后,已收回全部占用资金及资金占用费,较大程度上挽回公司损失,减轻了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对此予以酌情考虑。
经充分讨论,综合考虑责任人的职责权限、履职情况、知悉程度、整改情况等主客观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原控股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启典,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崔超、财务总监宋晓梅,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总经理赵惠卿、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张明扬予以公开谴责,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副总经理曹荣开,时任财务总监赵昌磊,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孟召永,董事崔桂亮,董事兼副总经理藤谷阳一,独立董事张玉明、罗栋梁、侯立松予以通报批评。此外,还对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孙欣、监事丁金礼、徐缨、肖娜予以监管关注。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将进一步强化精准监管、科学问责,做好违规查处工作,引导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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