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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性少数人群”杀青楼老板,“男色”文化为何风靡一时?
原创 细雨丝竹 时拾史事 收录于话题#古案卷宗17个
|古案卷宗/不定期更新/细雨丝竹(撰文)|
明宪宗成化年间(1465-1487年),四川某地“申明亭”惊现一具男尸。其头部、肋部等多处要害部位遭到毒打,伤痕累累,颈部有一道勒痕。“申明亭”是公共场所,取“申明教化”之意,功能为张贴“榜文”,发布公告,各州县、乡普遍设立。此处的地理位置自然是比较醒目的,日间不少行人路过亭边,很快有人认出:亡者姓“潘”名“羊保”,本地一家“秦楼楚馆”的经营者。
潘羊保所经营的不是普通的青楼。用现代人的说法,俗称“鸭子店”,从业人员为男性工作者,明朝人称之为【小官(通“倌”)】,大约也兼做优伶——戏曲演员。(注:为防止歧义,下文一律写作“小倌”。)
据潘羊保生前遭受虐打的迹象来看,本案应系仇杀,强盗谋财害命的概率不高。即便潘羊保随身财物有损失,恐怕也是凶手故布疑阵,妄图误导侦办方向。那么,一个青楼老板能和哪些人结仇呢?潘羊保并无债务在身,可能的仇家无非是顾客、小倌、业内竞争对手、向潘家店敲诈勒索不成的地痞流氓等四大类。后二者查无嫌疑,那就要在顾客、小倌中作深入排查了。
先查顾客。首先,女子可以排除。学者谢婧指出,明清时期“女性禁欲主义盛行。社会视男女接触为洪水猛兽”。不少中上层家庭制定严苛的家规,以“严男女之大防”。谢婧列举了一些代表性家规为例证,譬如明初“江南第一家”郑家的《郑氏规范》规定:“女子年及八岁者不许随母到外家,余虽至亲之家,亦不许往”——女孩子满八岁就不许跟随母亲回外婆家、不许到其他的“至亲之家”做客。可想而知,应该也很难到街坊邻居家串门。
又如明世宗嘉靖年间进士、铁骨铮铮的谏臣、追赠“太常少卿”杨继盛,其《杨忠愍公遗笔》规定:“居家之要,第一要内外界限严谨,女子十岁以上,不可使出中门。男子十岁以上,不可使入中门。”——女孩子长到十岁以上就不能迈出家宅的“中门”,同年龄的男孩子则不许跨入“中门”一步。
这般严防死守之下,有消费能力的明代女子几乎无法接近“鸭子店”,纵然她们渴望在婚姻之外寻求刺激或真爱,也只能在有限范围内的私人处所中实施“私通”行为。广大劳动妇女拥有较多的行动自由,可是她们不具备到潘家店消费的实力。
另一方面,从体力角度评估,潘羊保的创伤烈度、数量及各处伤情的形态差异,亦提示此案为数名男子共同行凶。
侦察方向明确。不久即查出,潘羊保手下有个艺名“潘妙安”的小倌,在日常营业之外卷入三角恋情。他被老板潘羊保“霸占”,又和一位大名“康耀”的男子有私情。潘羊保经常妨碍康耀和潘妙安幽会。同时,潘羊保的家人证实,潘于遇害前夜外出,声言有朋友邀约聚饮。该(群)“朋友”颇有可能是凶手,而康耀确实与潘羊保相熟。于是,康耀的嫌疑急剧攀升。
衙司抓住这条线索深挖,迅速捕获包括康耀在内的一干嫌疑人,拿到一份供词。康耀的朋友徐益供称:【为了替康耀铲除情敌潘羊保,徐益出头纠集吴真、康耀、苏留今等三人,于案发当晚约潘羊保到申明亭谈判。入夜,申明亭四下无人出没,徐作势与潘羊保争论,吸引潘的注意力。康耀趁潘不备,出手将其扭倒。康、徐、吴、苏四人一齐对潘拳打脚踢,下手难分轻重多寡。继而康耀扣住潘羊保的双手,吴真抱紧潘的双脚,使其最终丧失反抗能力。最后,康耀、徐益以绳索捆缚潘羊保的头部拖拽,致绳套勒紧潘的颈部而亡。】康耀等不持异议。
四川方面据此判决徐益为“造意者”,定为本案主谋,判处斩首;康耀等三人为从犯,判处绞决。以上四人均待秋后执行。
其实,徐益等人的供词存在一些疑点。第一,徐益供述的会面事由与潘羊保告知家人的情况不符。假如徐益约潘羊保出来谈判,在危险的黑夜,潘羊保身为长年从事特殊行业的老江湖,岂能毫无警惕之心?至少也会告诉家人实情,以防万一。
再者,潘羊保的仇敌是康耀,主谋却是徐益。莫非为朋友“两肋插刀”的古事真的在大明朝重演了?
第三,申明亭周边想必居民区集中,距离料想不会很远。潘羊保夜间遇袭,势必高声呼救。好几个人打斗也会闹出一定的动静。为什么附近的人家没有一个人听到半点响动?
笔者看到的漏洞,明代法司当然看得更加清楚。果不其然,案卷上呈刑部复核,刑部径直驳回。
地方衙司重新捣鼓一通,一个之前从未进入案卷的人物“冯昭”出现了。结合他和康耀的新供词,形成第二个案情版本:【康耀找冯昭、徐益密谋,约潘羊保到康家吃饭喝酒,将潘灌醉。待潘睡熟,康耀以麻绳套住潘的颈项,叫徐益和他一起勒紧。见潘不咽气,康耀教冯昭拾起“垒桌砖”击打潘左肋五下、脊背三下。康耀犹恐潘未断气,亲手接过砖头,用力击打潘的右太阳穴。】潘羊保亡后,康耀、冯昭、徐益三人联手将其抛尸于申明亭。
徐益之所以做出第一份虚假供述,据称是康耀授意串供,要让衙门“摸头脑不着”,分不清主从。
刑部觉得这个版本还比较合理,便上呈大理寺审核,不料被大理寺卿王槩驳回。下文笔者参照个人理解,陈述王槩的主要理由:【1.康耀指使徐益冒认主谋,徐益凭什么答应?明知主谋难逃斩刑,从犯或可有一线生机,至少可保留古人看重的“全尸”,徐益果真“义薄云天”,情愿为友谊“抛头颅、洒热血”?
2.冯昭在第一个版本中查无此人,在第二次调查期间好像土行孙似地突然冒了出来。出入之大,令人怀疑人生。
3.第一个版本中出现的从犯吴真、苏留今,在第二个版本中如同两滴水一样擦得了无痕迹。人命关天,地方在事实认定上的儿戏程度实在“感人”。】
至于本案背后的“好男风”现象,刑部和王槩未置一词。为什么?因为该现象是风靡大明的一种时尚爱好,士大夫们对于“男风”文化的态度,基本是【只要你控制在“偶尔为之”的限度之内、不要过分沉湎于其中,便是正当的休闲娱乐活动,无伤大雅。】在此氛围中,明代细腻描写“男风”现象的戏曲剧本少说诞生10部,如《陈子高改妆男后记》、《龙阳君泣鱼固宠》、《桂花风》等。通俗小说如《金瓶梅》、《三言二拍》、《绣榻野史》等都有“男风”文化表达。以“性少数人群(男性)”感情生活为主题的小说《弁而钗》、《宜春香质》、《龙阳逸史》等大行其是。且不说审理此案的部分人员没准儿就有此“雅好”,明朝的几代天子都有“龙阳之好”事迹载入史料。
学者谢婧、石艳梅、吴敢援引《万历野获编》等资料论证:明英宗朱祁镇少年时期因都督同知马良之“姿(貌)”而宠爱之,“与同卧起”;明武宗朱厚照豢养数量不明的俊秀太监为“老儿”,封其为“义子”,赐姓“朱”,在外搜罗伶人羊脂玉、士人徐髯仙等人为男宠。
明神宗朱翊钧曾经宠爱十余名外表俊美的小太监,人称“十俊”,后又交好明穆宗时期某内阁辅臣的曾孙——某“缇帅”即锦衣卫指挥使;明熹宗朱由校有少弥、高永寿等内宠,高被宫人呼作“高小姐”……
上有所好,下必甚焉。明代一些中上层男子一手以“程朱理学”约束女子,另一手把王守仁“良知学”及李贽的理论当成遮羞布,打出“遵从本心、任情纵性、趋利避害、追求享乐、回归自然,方能达于良知”的大旗,公然追捧优伶,结交小倌。加之明代商品经济兴旺发达,人们的娱乐需求旺盛,推动青楼业欣欣向荣。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市场!满足“性少数人群”(男性)需求的特色青楼应运而生。
尤其是《大明律》严禁官员“挟妓宿娼”、明宣宗颁布“禁娼令”(以上仅针对女性工作者),也迫使一些士人转而以男性工作者为娱乐消费品。如同施晔在《古代文学中的同性恋书写研究》中所说的:“小倌成为公开出售的性消费品,男色市场供求两旺。”
“男风”文化不影响爱好者结婚成家、传宗接代,不会生育私生子女,因而不致造成家族血统混乱或后继无人。通常情况下,家庭不会加以阻挠。既然家长都不干预,大明律也不禁止,王槩还说什么呢?还是专注于厘清事情真相吧!
问题是,真相在哪儿?气人,王槩没有记载!笔者只好抛砖引玉,提出自己的推理:基本事实应以细节完备且合乎逻辑、地点合乎情理的第二个版本为准,康耀是主谋、徐益为从犯,当无疑义。关键在于其他从犯是谁?请注意,第二个版本的受益人是吴真、苏留今。而徐益在第一个版本中对他们两人所发挥的作用也极尽淡化之能事。所以笔者猜测,吴真、苏留今、康耀、徐益的家境相互比较,应是吴、苏相对富裕,康耀居中(家里的餐桌是用砖头垒的),徐益最穷(家里估计砖头垒桌都用不起)。吴、苏、康三家买通徐家,说服徐益顶主谋之罪,在编造的第一版故事中,康、吴、苏的责任轻重与各家出资金额成反比。
然而第一个版本即“徐益主谋版”未能给吴、苏二人换来轻判。吴、苏两家咬牙追加资金,加上某些人脉奥援,请动“有力人士”支持,买通死囚冯昭充当从犯,将吴真、苏留今彻底抽出本案,制造出第二个版本。但大理寺卿王槩并没有按照他们想象的那样仅仅“走个形式”,居然认真研究案情,致使事态再生波折……剩下的,就请各位读者自行推测了。
参考资料:明代王槩《王恭毅公驳稿》、谢婧《<弁而钗>男风现象及其社会心理学透视》、石艳梅及吴敢《明代戏曲中的“男风”文化考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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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明代“性少数人群”谋杀青楼老板,“男色”文化为何风靡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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