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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强奸醉酒女同学获缓刑,依法判决何以惹争议?

2021-03-30 12:5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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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令狐卿

北京青年报3月28日报道一起强奸案件的判决情况,浙江某大学男生赵某组织学校社团成员聚会饮酒,趁被害人严某某及其他两名成员醉酒的便利,将严某某抱到隔壁房间沙发上强奸。近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舆论对此争论很大,对缓刑判决颇有微词。

就罪名而言,没什么争议。舆论尤其是女性权益支持者反对的是缓刑判决。但按照报道所说,法院的缓刑判决有充分的依据。

这些依据已经在判决书中列明,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一句话,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依法适用缓刑。

“依法”确实是依法,“缓刑”也已成为法定结果。在法官和法院那里,这不是一件很大的案件,犯罪情节明显,没什么辨析的难度。量刑方面,法官也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基本上给予满足。

对赵某而言,缓刑是一个非常有利于他的判决。然而,法官在作出裁决之后,本案进入舆论场合,受到了相当严厉的审视。对于缓刑判决,人们意见很大,法律专业人员与民众对本案的理解,出现了相对激烈的对立和冲突。

老实讲,在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强奸犯赵某认罪认罚等条件下,判三缓四的判决有法条依据,就法律文本而言,这个判决是适当的。

现在的问题是,一个法官看起来简单的罪案,缓刑依据也很充分,为什么不受舆论的待见?一个显而易见的答案是,反对者认为个案的缓刑判决无法消除强奸的罪恶,社会对强奸的痛感无法从缓刑判决中有所减轻。

人们心意难平的是,对于极具伤害性的强奸犯罪,缓刑有可能减轻而不是强化犯罪的成本,无法产生足够强烈的阻吓作用,女性对强奸的不安全感未能被司法细致地考虑到,她们感到强烈的失望。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对于这种社会心理,可以有一些理解的路径。

一是人们要认识到,法院判决只是惩罚强奸犯,而不可能杜绝强奸犯罪的发生。宽泛地说,司法可以惩治罪行,却无法终结罪案。

很遗憾,也很不公平,但这是一个现实的落差。

二是人们不满这次缓刑判决,法官也许觉得“不可理喻”,但这种不满其来有自,其背景和原因不该一概抹杀为“不懂法”。恰恰相反,一个好的判决不能仅仅满足于法条的陈列,还应该对个案所映射的社会心态有所了解,最好能在依法量刑的范围内兼顾强奸案的社会影响,这个要求并不算难。

当然,即使这次不是缓刑,而是实刑,可能也无法打消所有人的愤恨。要知道,在舆论声讨中,要求严惩强奸犯甚至给予化学阉割的声音普遍存在,可见人们对强奸这类刑事犯罪有着几乎难以被司法满足的渴望。

三是在社会对性犯罪抱有强烈憎恨的情形下,公众希望整体的司法判决体现出相当一致的倾向,至少让人读出“绝不轻易原谅”的立场。在这样的期待下,缓刑判决恐怕难以达成公众的基本目标,判决遭受诟病在所难免。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说实在的,这不是比拼法官和批评者谁更懂法律,而是检验司法系统对强奸犯、以及涉性案件的取态。也许司法人员觉得,依法审判已经是最大公约数了,但在性犯罪上,公众特别是女权主义者更加激进,同样想要看到一样激进的判决。

这也许牵涉到人们对缓刑的理解,一般将其视作“不受惩罚”的代名词,这一点所持有的理据,只怕更值得法官及司法人士更认真的思考。在被害人严某某都原谅强奸犯的情况下,为什么社会绝不原谅,绝不宽容?这是强奸案、涉性犯罪的社会敏感所决定的,法律也许讲究不枉不纵,但对于“敏感”心态的社会养成,或许该有深一点的理解与接受。

这就是一桩看似合理的强奸犯缓刑判决揭示的社会郁结,如果只是简单地以“依法判决”来巩固对缓刑结果的辩护,有很大可能会导致视野的缺失,看不到舆论争议的要害,逐渐就会产生隔阂。

对缓刑的敏感,间接证明人们对涉性犯罪不迟钝,保持着高度的戒备。而要想解除这种戒备心态,仅仅坚持法条的普及远远不够。因为谁都知道,“敏感”是因为缺乏所致,如果强奸犯没那么容易脱身“去罪”,人们对司法判决有笃定的信任,就很难在一桩强奸判决上生出如此喧哗的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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