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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法院公开宣判重庆首例袭警罪案件
3月24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重庆首例袭警罪案件,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审理查明
2021年3月5日15时许,根据工作安排,民警游某某带领民警刘某、孙某和辅警胡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执行勤务。同日17时许,在大黄路口立交桥下停车场,被告人王某(男,39岁)无证驾驶一辆无牌证摩托车逆行,被正在协助民警执法的辅警胡某发现并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因担心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被查处,王某驾驶摩托车加速逃离,将前来拦截的民警游某某撞倒在地后,起身弃车并逃离现场。经鉴定,游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日21时许,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行为构成袭警罪提起公诉。庭审中,王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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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宣判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以被告人王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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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为切实保障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国家正常管理秩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袭警罪正式入刑。
法官说法
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重庆法院依法判处的首例袭警罪案件。人民警察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权力,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等使命与任务。袭警犯罪不仅直接危害执法民警个人的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极大降低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构筑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职的防线。人民法院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为人民警察依法履职提供坚实的后盾与保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供稿:刑庭
原标题:《渝中法院公开宣判重庆首例袭警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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