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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小学报账员借职务之便侵吞128万元,一审被判三年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在担任广州市黄埔区光远小学报账员的7年里,钟某江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私自虚增教职工非统发工资发放金额、伪造非统发工资发放表等手段,将学校账户内资金据为己有,共侵吞款项128万多元。2021年2月,钟某江一审获刑3年。
据判决书,钟某江1968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20年9月1日被留置,同年9月25日被刑拘。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间,钟某江利用其担任光远小学报账员的职务便利,通过私自虚增教职工非统发工资发放金额、伪造非统发工资发放表等手段,将该学校账户内资金据为己有,侵吞款项共计1221708.15元。
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钟某江利用其担任光远小学报账员的职务便利,通过私自伪造奖金签收表、工资发放表等手段,将该学校账户内资金据为己有,侵吞款项共计62100元。
2019年9月和10月,钟某江两次向光远小学的广州银行账户退回64162.02元,后在被调查期间,又主动向光远小学退回赃款36500元。
2020年8月31日,钟某江主动向广州市黄埔区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2020年9月23日、25日,钟某江的家属代为退缴赃款共计1183146.13元。
公诉机关认为,钟某江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钟某江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钟某江及其家属共计已退赃1283808.15元,全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公诉机关建议判处钟某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钟某江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责相适应的原则,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钟某江犯罪数额巨大,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不符合缓刑的条件,故不予采纳。
今年2月,黄埔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钟某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追缴钟某江违法所得1183146.13元,发还被害单位光远小学(由广州市黄埔区监察委员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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