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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权益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林平
2021-03-16 22:12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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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将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集中管辖。

3月16日,最高法院制发并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范围。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规定》共十三条,对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等三类案件范围进行了明确,并对北京各级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作出了划分。

最高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的主要创新之处有:

一是对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二是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企业相关证券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三是对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具体而言,《规定》明确了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包括以下六类:

第一类是按照最新民事案由规定所列举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包括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

第二类是目前民事案由规定中没有的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包括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

第三类是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第四类是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第五类是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第六类是申请认可、承认和执行港澳台及外国法院裁判案件。

在金融纠纷案件方面,《规定》明确,在我国境外上市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期货等相关金融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具体包括,一、境内投资者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或者期货交易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二、境内个人或者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与此同时,《规定》还明确,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所涉有关证券纠纷,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的相关案件以及住所地在北京市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相关金融民商事案件,也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在行政案件管辖范围上,前述《规定》明确,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一行两会一局”)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国务院部门和依法被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规定》指出,鉴于部分国务院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也承担了部分金融监管职责,故其因履行相关职责引发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金融行政纠纷,也一并纳入。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还将执行案件明确纳入案件管辖范围,明确北京金融法院作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作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的生效裁判,以及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裁决。同时,北京金融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以及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涉金融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执行。

《规定》同时明确,“一行两会一局”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国务院组成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为申请人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审查和执行。

前述负责人说,这一新规将原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管理部门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提级至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实现了对金融管理部门诉讼行为和非诉执行行为审查的全部集中。

这也意味着,“一行两会一局”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国务院组成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出的诸如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被处罚人没有及时履行,就需要进入人民法院非诉执行程序,“北京金融法院负责对上述行政处罚的执行,充分体现了北京金融法院服务保障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的功能定位。”前述负责人说。

    责任编辑:蒋子文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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