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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制定“金融稳定法”,央行副行长刘桂平提四点具体设想
据上证报中国证券网报道,今年全国两会期间,3月5日下午,在重庆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桂平建议,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时完善涉及金融稳定的条款,适时制定金融稳定法。
而2021年第6期《中国金融》杂志刊发了刘桂平的署名文章,详细阐述了上述关于制定“金融稳定法”的建议。
刘桂平在文章中称,2018年以来,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扩散的背景下,我国经济周期性、结构性、体制性矛盾叠加,历史上长期积累的各类金融风险“水落石出”。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和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他同时指出,“但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须臾不能放松。从风险成因和表现看,我国金融风险是多年长期积累形成的,是体制性、机制性、周期性和行为性等因素叠加的结果,风险点多面广,金融体系脆弱性依然存在。当前,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深刻变化,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仍不确定,全球经济复苏不稳定不平衡。同时,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仍处于阵痛期,金融稳定将面临更加复杂严峻的挑战,需要高度重视、稳妥应对,积极有效遏制金融风险传染扩散,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刘桂平指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需要坚实的法律基础,但我国现行法律对金融稳定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的规定条款分散、过于原则,部门化色彩较浓,缺乏系统完整的规定。建立统一、有序、高效、权威的金融稳定法律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关于加快制定“金融稳定法”的必要性,刘桂平列出了5点理由:“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迫切要求”“及时总结国内金融风险化解处置经验,健全金融稳定工作机制的需要”“解决金融稳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保障下一阶段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顺利实施的需要”“借鉴国际监管改革经验为我所用的需要”“加强金融稳定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健全金融法治的需要”。
在他看来,“将‘金融稳定法’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计划,加快推进本法立法工作,条件成熟时尽快出台。‘金融稳定法’将立足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着力构建全面维护金融稳定的四梁八柱,建立统筹全局、体系完备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补足风险处置制度短板。《中国人民银行法》正在修订中,但其修改并不能替代、涵盖‘金融稳定法’的功能,故这两部法律立法工作应同步进行,形成互补,共同构成金融稳定长效机制的法律基础。”
此外,刘桂平在文章中提出了4点关于“金融稳定法”的具体设想:
一是通过“金融稳定法”建立跨行业跨部门的金融稳定总体工作机制。健全金融稳定顶层设计,明确金融委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全面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工作,强化协调配合。各地方各部门应当坚决贯彻落实金融委部署,尽职尽责、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健全部门之间、央地之间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形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合力。
二是在“金融稳定法”中构建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制度框架。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完善中央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体系,精准识别高风险机构,及时发现、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构建早期预警与早期纠正制度,充分发挥存款保险机构早期纠正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建立恢复与处置计划,坚持早发现、早干预、早纠正,将风险化解于苗头阶段。建立高效联动、统筹协调的处置机制,丰富处置手段和工具,抓住风险处置的时间窗口,进一步提升处置效率,阻遏风险的扩散和蔓延。
三是在“金融稳定法”中建立健全权威、高效、专业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明确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和处置主体,建立金融风险有序处置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明确金融委对风险处置工作的前线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能,明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处置职责。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处置原则,压实金融机构及其股东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风险处置资金池,健全损失分摊机制,打破刚性兑付,强化市场纪律,防范道德风险。健全处置措施,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的政策工具储备。
四是在“金融稳定法”中明确各部门及地方政府职责,压实各方责任。厘清中央和地方金融稳定责任划分,合理界定部门职责。人民银行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所监管行业的风险监测和处置工作。地方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的属地责任,按规定负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各类组织、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等的风险处置,对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负总责。压实各方责任,建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追责问责机制。此外,要针对这些职责,建立法律责任制度,督促相关机构和个人积极履行职责,担负起保障国家金融稳定的职能。
《中国金融》杂志(半月刊)创刊于1950年,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中国金融出版社主办,是全国性金融财经类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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