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假烟、假酒、假化妆品、毒油条……保护消费者权益,我们来真的!

2021-03-16 09:4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为了更好地维护

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警示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鹰法君整理了

一批打击假冒伪劣及消费维权案例

一起来“康康”吧!

案例一

吴某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回顾

201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吴某华在贵溪市四冶菜市场门口生产、销售加入了明矾的油条。经抽样检验,吴某华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残留量为693mg/kg,超出国家安全标准6.93倍,经鉴定,长期食用该铝残留量超标的油条可引起慢性铝中毒,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

审理结果

被告人吴某华生产、销售的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重金属,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贵溪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华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吴某华支付经营价款十倍赔偿金人民币3200元,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吴某华在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例二

严某宏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情回顾

被告人严某宏经罗某成(另案处理)介绍,明知要运输的物品是假烟,仍答应运输。2020年5月17日,严某宏到某汽车公司租赁了一辆汽车用于运输卷烟。随后,严某宏开车到广州与刘某志(另案处理)会合,二人将车开到福建省,与“肥仔”等人取得联系,在“肥仔”等人的安排下,用租来的车辆装载26箱(1300条)利群(新版)卷烟准备运输。2020年5月20日凌晨,二人途经济广高速余江段时被查获,严某宏、刘某志弃车逃跑。烟草部门当场扣押利群(新版)84MM卷烟1300条。经鉴定,查获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共计17.5838万元。

审理结果

被告人严某宏明知他人销售伪劣卷烟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余江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严某宏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案例三

张某才销售假酒案                             

案情回顾

2011年8月5日,被告人张某才注册成立了鹰潭市月湖区天华酒行,经营范围为酒、烟、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2012年至2019年,张某才从贵州、南昌等地商家多次低价购买大量“茅台酒”、“五粮液”,并低价销售给俞某某、余某某等人。2019年1月14日,公安机关依法在张某才的仓库当场查获“茅台酒”325瓶,“五粮液酒”188瓶。经鉴定,涉案“茅台酒”、“五粮液酒”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核算,张某才经营的“茅台酒”、“五粮液酒”已销售金额为817560元,未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为323300元。

审理结果

被告人张某才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月湖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案例四

戴某某、邓某某销售伪劣化妆品案          

案情回顾

2016年2月,肖某通过微信与戴某某取得联系,并向其介绍其能在广州拿到便宜的化妆品原料。戴某某安排邓某某等工作人员在其租用的仓库内将部分购进的半成品自行灌装成成品化妆品对外销售。2016年9月1日,戴某某注册成立了美容有限公司,经营化妆品业务,聘请被告人邓某某为店长,管理公司日常事务。2018年3月,客户不断反映使用产品后出现副作用。后公安机关对戴某某公司的仓库进行搜查,扣押到美颜霜、晚霜共633瓶、加强美肤素151瓶。经抽检检测,戴某某自行灌装的化妆品中的汞含量超标,为不合格产品。截止案发时,戴某某等人销售的自行灌装的不合格化妆品共计人民币126350元。

审理结果

月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某、邓某某在经营活动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案金额126350元,数额较大,均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综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戴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邓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案例五

王某、于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案情回顾

2018年底,于某在明知王某出售的种子不符合有关标准的情况下与王某签订协议,约定于某从王某处购进水稻种子,收成后再由王某回收早、晚稻谷。后王某从广西当地市场购买8000斤水稻种子,为隐藏稻种包装袋上厂家信息,王某将稻种拆开后重新用白色编织袋包装,未按国家规定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事项。于某收到该稻种后销售给马荃某村农户50余户。经认定,王某、于某销售的无品种名等标签的种子为假种子。该稻种种植面积为1100.68亩,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达42.0922万元。

法院审理

余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于某销售明知是假的种子,使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六万元。

案例六

鹰潭某超市销售假酒案                       

案情回顾

2016年6月29日原告邱某在被告鹰潭某超市购买了10瓶53度500ML装贵州茅台酒和13瓶52度500ML装五粮液,其中五粮液每瓶920元,贵州茅台每瓶1280元,总计24760元。购买后邱某开启其中一瓶饮用后觉得酒口感不对,于是向鹰潭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经鉴定,邱某购买的茅台酒和五粮液均系假冒商品。鉴定结果出来后,超市将购酒款24760元退还邱某。另查明,原告邱某在其他案件中称自己为职业打假人。事后,邱某要求被告赔偿三倍购酒款74280元未果将超市诉至月湖区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最终依法认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原告虽为职业打假人,但本案中被告无法排除原告购买的行为不属于为生活消费,因此原告在被告处购买酒的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茅台酒、五粮液酒为假冒商品,说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某超市赔偿原告邱某三倍购酒款74280元。

案例七

刘某、舒某销售假烟诈骗案                  

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刘某、舒某商议通过将事先购买的假冒某品牌香烟放进真该品牌香烟盒内重新封装,再以真该品牌香烟的价格将香烟退或卖给鹰潭市、抚州市、樟树市等地的烟酒商店,进而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刘某、舒某以上述作案方式共计实施诈骗16次,骗取人民币55900元。

审理结果

法院最终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某、舒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综合被告人刘某、舒某的犯罪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舒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八

汪某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汪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相关许可和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以低价非法购进壮阳类、降糖类保健食品,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予以销售。2018年4月起,吕某某自行购买生产保健食品的原材料,亓某某明知吕某某销售的是非正规渠道生产且可能对人体有害的保健食品,仍然替其捏造虚假发件人身份及手机号码,并为其邮寄、保管、代分发保健食品及代收货款等。经司法鉴定,汪某某、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累计金额70833元,吕某某销售给汪某某有毒有害保健品金额17800元,被汪某某销售给消费者,其中,吕某某通过亓某某经营的某快递销售给汪某某有毒有害保健品销售金额为8900元。

审理结果

该案涉及公共利益,法院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及社会影响各方面综合向被告阐述了其行为的不合法性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从情理与法理相结合进行释法说理,让被告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同时,结合该案四被告已因同一事实被判处刑事处罚罚金刑,被告汪某某、李某某也被当地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罚了销售金额十倍的行政处罚款等实际情况与检察机关沟通,最终促成四个被告与检察机关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汪某某、李某某支付其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金额一倍的赔偿金70833元,由被告汪某某、李某某、吕某某、亓某某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例九

鹰潭某表行二次销售手表案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25日,段某某到鹰潭某表行选购手表,支付了44280元用于购买某品牌腕表。该表行向段某某交付了一块该系列腕表及保修卡等相关资料,保修卡上注明保修起始日期为2018年5月9日。之后,段某某到南昌市该品牌旗舰店体验该手表的相关服务并延长国际保修期,被告知该手表已开通会员,原始国际保修期为2年,截止到2020年5月7日,延长后的国际保修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7日。段某某遂向该表行核实情况,表行的销售员表示该手表原准备卖给表行老板的朋友,且已经付款,后未及拆封即被退回,保修期也许是当时被激活的,但承诺提供原本的两年保修服务。段某某与该表行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遂将该表行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手表款44280元,并三倍赔偿损失132840元。

审理结果

月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表行向段某某交付的手表存在二次销售,且未将该情况明确告知段某某,导致段某某对购买手表产生了错误意思表示,故段某某要求返还手表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段某某要求表行按手表款的三倍赔偿损失,表行在销售过程中虽未告知段某某该手表已被开通会员的事实,但其在保修卡中注明了保修起始日期,不存在故意隐瞒商品主要信息,导致段某某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不构成欺诈,故该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段某某因购买手表产生纠纷,造成了一定损失。最后法院判决段某某向表行退回手表,表行于收到手表当日返还段某某手表款44280元,赔偿段某某3000元。

案例十

王某明非法经营假烟案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明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福建籍男子购买假冒卷烟四次,并进行销售。7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明再次联系福建籍男子购买1200条假冒新版利群卷烟。7月17日,该批卷烟在运输途中被执法人员查获。18日早晨,被告人王某明在接收该批卷烟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审理结果

法院最终依法认定,王某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非法经营假冒伪劣卷烟,数额计人民币30.568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认定被告人王某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部分图片源于网络

来源: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