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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315特辑②:跟团旅游摔倒受伤,旅行社负主要责任吗?

2021-03-15 17:1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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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315特辑

踏春时节,约上三五好友,找个靠谱旅行社报个短途旅游团,怕是不错的选择。但如果不小心在旅游途中受伤了,旅行社负主要责任吗?听我们的法官这样分析——

案件详情

2020年5月29日,原告郑先生与某旅行社签订《浙江省境内旅游合同》,前往丽水云和两日游(2020年5月30日至5月31日),旅游费用为每人218元(含2元旅游意外保险)。

2020年5月30日,郑先生等一行人在游览完“仙牛岛”返回途中,由于途中有一段下行台阶较狭窄,总体落差较大,郑先生过于自信,下台阶时未能控制好速度,导致失控,摔落至台阶边。事发后,旅行社导游立即拨打120。郑先生随即被送往云和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腹腔积血,多发肋骨骨折等。之后,郑先生被鉴定机构评定为伤残八级。因购买过旅游意外险,郑先生通过该保险获赔39000元。后续因与旅行社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郑先生就旅游中遭受损害起诉了旅行社,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柯城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认为,原告郑先生未尽谨慎义务,盲目自信,致最终损害的发生,自身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作为旅游经营者在旅游者行经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特殊地形路段未履行警示、提醒义务,致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承担次要责任。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由旅行社赔偿郑先生33000元。

法官说法

首先,本案中,郑先生所购买的旅游意外险发挥了作用,弥补了郑先生因意外造成的一部分损失。因此,大家在旅游消费中,也不妨将旅游意外险当成旅游出行的必需品。其次,旅游者在行经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特殊地形、路段时或在参加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时,应当根据自身状况进行选择,不要将好事变成坏事。根据视频监控影像,本案的郑先生下台阶时完全看不出是年近70的老人,速度相当之快。再次,如果不幸发生了人身、财产损害,应当及时通过消协或者法院主张权利,相关部门会依据法律规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供稿:民一庭

原标题:《以案说法 | 315特辑②:跟团旅游摔倒受伤,旅行社负主要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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