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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一公职人员伪造副市长审批签名,骗得两单位资金数十万
凭着“请水利局雷局长核实支持安排伍万元整”“请双平局长支持解决伍万元整”等伪造的审批内容和副市长签名,湖南常宁市卫计局一公职人员数次从政府职能部门骗取国家专项资金数十万元。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洪耀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案件始末。
经鉴定,这些副市长签名与审批内容均为机器影印形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耀,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常宁市卫计局国家公职人员。
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起,被告人洪耀在常宁市板桥镇开始投资农业,先后在常宁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常宁市耀鑫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耀鑫合作社)、“荣耀农林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荣耀合作社)、“常宁市飞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腾农业公司)、“常宁市高艮移民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高艮移民合作社)、“常宁市神州农业专业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神州合作社),法人代表名义上为其子洪强、其女洪玲、朋友滕珍珠、帅某,以上五家机构实际操纵人均为被告人洪耀。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洪耀以其本人的农业合作社或他人合作社的名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虚假手段从常宁市水利局骗取国家专项资金45万元。
据裁定书,其中在2016年7月至9月,被告人洪耀以耀鑫合作社、神州合作社、高艮移民合作社、飞腾农业公司、荣耀合作社的名义向常宁市水利局提交6份报告,其中飞腾农业公司提交了2份报告,报告内容均为因发展农业生产维修水塘或修建水渠资金缺口大,需市政府领导解决资金。在上述六个报告的标题上方,被告人洪耀仿造了“请水利局雷局长核实支持安排伍万元整。”的审批内容,以及落款为“郭某1”副市长的签名。2017年3月15日、同年5月15日,被告人洪耀从常宁市水利局骗取30万元国家扶助资金。
裁定书介绍,2016年,帅某帮被告人洪耀的合作社管理水果基地,亏了本,为弥补帅某的损失,并使帅某继续为其管理水果基地,2016年9月,被告人洪耀帮帅某的常宁市兰湖种养专业合作社制作了一份《请求解决水塘维修资金的报告》向常宁市水利局争取资金,其中报告标题上方仿造了“请水利局雷局长核实支持安排伍万元整。”的审批内容,以及落款为“郭某1”副市长的签名,后再加盖的兰湖合作社的公章。2017年3月27日,常宁市水利局的5万元资金拨付到兰江乡财政所。同年4月,帅某将该笔资金领走。
裁定书显示,2016年11月,被告人洪耀与蹇某约定,洪耀帮助蹇某注册合作社并向政府部门争取5万元资金,其中被告人洪耀拿3万元,蹇某拿2万元。蹇某按照被告人洪耀的要求提供注册资料,找郭某2注册成立了常宁市农丰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丰合作社)。被告人洪耀提供了一份以农丰合作社名义写的《请求解决水塘维修资金》的报告给蹇某,其中报告标题上方仿造了“请水利局雷局长核实支持安排伍万元整。”的审批内容,以及落款为“郭某1”副市长的签名,后蹇某盖了公章,被告人洪耀带领蹇某到常宁市水利局递交了该报告。2017年3月10日,常宁市水利局拨付的5万元资金到了新河镇财政所,蹇某于4月拿到钱后,跟被告人洪耀协商好只给他25000元的费用,7月份通过转账及抵账的方式,实际给了洪耀17000元,还欠洪耀3000元,并要求被告人洪耀写了一张从农丰合作社收款伍万元(农丰合作社到财政局的拨付资金)与贰万元的证明。
2016年下半年,阳某1帮洪耀在常宁市沙子岭北区第四人民医院附近的房子装修,洪耀了解到阳某1在××坊镇××水塘,两人谈好帮阳某1注册农民合作社向政府部门争取资金,阳某1帮洪耀免除房子装修费用10000元左右。被告人洪耀告诉阳某1注册合作社用的资料,2016年11月,阳某1找到郭某2注册成立了常宁市浩宇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浩宇合作社)。同月,被告人洪耀向阳某1提供了一份以常宁市浩宇合作社的名义写的《请求解决山塘维修资金的报告》,其中报告标题上方仿造了“请水利局雷局长核实支持安排伍万元整。”的审批内容,以及落款为“郭某1”副市长的签名,并要阳某1加盖合作社公章后,交到了常宁市水利局。2017年7月,阳某1将该项目的5万元资金领走,被告人洪耀没有再向阳某1支付装修费用。
裁定书指出,经鉴定,以上述八个合作社的名义向常宁市水利局提交的9份报告,标题上方的“请水利局雷局长核实支持安排伍万元整”的审批内容和落款为“郭某1”的签名均为机器影印形成。
卷入这场骗局的不只是常宁市水利局一家单位。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洪耀还以他人合作社名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内容的报告,伪造领导签字从常宁市财政局骗取国家专项资金10万元。
法院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洪耀提供伪造领导审批签字的报告给蹇某、阳某1从水利局骗取资金的同时,还分别以蹇某的常宁市农丰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及阳某1的常宁市浩宇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写了两份《请求解决种植水稻适度规模经营扶助资金的报告》,其中报告标题上方仿造了“请双平局长支持解决伍万元整”的审批内容,以及落款为“郭某1”副市长的签名,后分别要蹇某、阳某1盖了合作社的公章,并带阳某1到常宁市财政局农业股递交报告。2017年1月20日,板桥镇财政所开具了一张支付给洪耀41万元的支票,该笔诈骗资金10万元被洪耀领走。经查,2016年蹇某和阳某1的合作社均没有种植水稻,也没有进行农业生产。
裁定书指出,经鉴定,农丰合作社与浩宇合作社存于常宁市财政局的《请求解决种植水稻适度规模经营扶助资金的报告》,原件标题上方的签名与内容均为机器影印形成。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洪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国家专项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洪耀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洪耀在案发后虽主动投案,但并没有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鉴于被告人洪耀主动投案,且所骗取的资金已用于项目建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一、被告人洪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二、追缴被告人洪耀违法所得94万元上缴国库。
上诉人洪耀及其辩护人提出:1、洪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情节,系自首,应从轻处罚;2、原审认定洪耀诈骗金额不实,第一笔9万元与第二笔30万元,洪耀没有犯罪故意,第三笔帅某5万元和阳某15万元洪耀未实际获得,且仅有帅某和阳某1证言,与2016年的30万元证据矛盾,应予核减。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衡阳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洪耀犯诈骗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一审认定的基本犯罪事实,该院予以确认。衡阳中院认为,上诉人洪耀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衡阳中院最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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