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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说案丨①破坏生态公益林被判刑 退赃罚款 并预缴生态修复费91万余元

2021-03-12 19:3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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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绿肺”在哭泣

Don't tears.

植下一棵树,收获万点绿

3月12日上午,常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破坏生态公益林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对被告人徐某、周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徐某来到常山县某村投资经营“家庭农场”,并从当地村民手中流转了300余亩的山林用于经营绿化苗木等。2018年7月,徐某未经审批,聘请被告人周某采取机械切割等方法对山体进行开采,将开采所得的“红砂岩”对外销售,非法获利68万元。

2019年4月,当地林业水利部门通过卫星传输的图片发现犯罪线索,并及时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鉴定,两被告人开采的“红砂岩”属于国家矿产资源,被破坏的矿产价值110万余元,在开采过程中破坏省级生态公益林近20亩。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矿,被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达11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两被告人在采矿过程中破坏省级生态公益林近20亩,应当从严惩处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责令其退出赃款68万元、交纳罚金合计70万元;在案件审理中,两被告人还主动预缴生态修复费用91万余元。法院综合两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后五分钟”释法说案: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地球,是我们人类共同的家园。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我们要做到“取之有时,用之有度”。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一方面,我们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果断采取“封山育林、伏季休渔”措施,另一方面要对那些恣意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者敢于亮剑,发现一起,打击一起,绝不姑息,让保护环境成为社会的主流文化。

保护生态环境永远在路上。这里没有旁观者,没有局外人。

原标题:《释法说案丨①破坏生态公益林被判刑 退赃罚款 并预缴生态修复费9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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