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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公布5家社区团购企业处罚书:排挤对手低价销售
3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布了对橙心优选、多多买菜、美团优选、十荟团、食享会5家社区团购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微信公众号“市说心语”此前发布,2020年下半年,部分社区团购企业利用资金优势,大量开展价格补贴,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价格监测线索,先后对橙心优选(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橙心优选)、上海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多多买菜)、深圳美团优选科技有限公司(美团优选)、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十荟团)、武汉七种美味科技有限公司(食享会)等五家社区团购企业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立案调查。
2021年3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橙心优选(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美团优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社区团购企业分别处以1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武汉七种美味科技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美团优选为例,在此次公布的处罚决定书中,市场监管局列举了美团优选存在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销售商品,以及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因此,市场监管总局对美团优选要求责令整改,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罚款100万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罚款50万元。以上合并罚款150万元。
以下为市场监管总局对5家社区团购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美团优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8号
当事人:深圳美团优选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D3UHXQ
根据相关线索,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明,2020年10月以来,当事人通过“美团优选”在济南市销售商品时,存在以下行为:
一、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采取直降、活动券等补贴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具体行为举例如下:
1. 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寿光黄瓜(450g±50g /份),进货成本2.15元,补贴后实际销售价格1.99元。
2. 2021年1月7日,当事人销售佳农洛川富士苹果(4.2斤±50g),进货成本21.9元,补贴后实际销售价格20元。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数据,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当事人累计补贴**万元,致使大量商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如计入运营等成本,当事人实际销售收入远低于成本。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1. 2021年2月19日,当事人销售枣园桥无抗鸡蛋90枚/箱,页面标示“直降40.1元,限购2份,¥49.9 ¥90”。经查,该商品为当日新品,并未降价。
2. 2021年2月19日,当事人销售山东栖霞红富士400g,页面标示“4.3折优惠,¥2.59 ¥5.98”。经查,该商品为当日新品,未有折扣优惠。
以上示例的事实,有商品价格页面截图、协议、补贴情况、相关财务数据、交易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1年2月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及商品多、持续时间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行政指导会进行提醒告诫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仍在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改正;
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罚款100万元;
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罚款50万元。
以上合并罚款15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3月3日
橙心优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6号
当事人:橙心优选(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BCTG6F
根据相关线索,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明,2020年10月以来,当事人通过“橙心优选”在重庆市销售商品时,存在以下行为:
一、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采取秒杀、活动券等补贴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具体行为举例如下:
1. 2020年12月16日,当事人销售“万人团陕西红香酥梨300g/份”,标示“团购价¥0.88,补贴¥3.62,原价¥4.50”。经查,该款商品进货成本为2.4元/份。
2. 2020年12月16日,当事人销售“板栗300g/份”,单品秒杀价0.99元。经查,该款商品进货成本为2.5元/份。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数据,2020年10月1日至12月15日,当事人累计补贴**万元,致使大量商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如计入运营等成本,当事人实际销售收入远低于成本。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1. 2020年12月16日,当事人销售“山东大蒜250g”,标示“¥0.89,补贴¥2.69,原价¥3.58”。经查,该商品原价实际为0.99元。
2. 2020年12月16日,当事人销售“奶白菜300g”,标示“秒杀价¥0.99,¥6.50”。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以上示例的事实,有商品价格页面截图、协议、补贴情况、相关财务数据、交易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1年2月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及商品多、持续时间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行政指导会进行提醒告诫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仍在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改正;
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罚款100万元;
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罚款50万元。
以上合并罚款15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3月3日
多多买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7号
当事人:上海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WL4D6U
根据相关线索,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明,2020年9月以来,当事人通过“多多买菜”在武汉市销售商品时,存在以下行为:
一、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采取折扣、活动券等补贴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具体行为举例如下:
1. 2020年12月15日,当事人销售黄心土豆,进货成本2元/份,补贴后实际销售价格1.29元/份。
2. 2020年12月15日,当事人销售土鸡蛋,进货成本15.9元/份,补贴后实际销售价格12.86元/份。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数据,2020年9月至12月,当事人累计补贴**万元,致使大量商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如计入运营等成本,当事人实际销售收入远低于成本。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1. 2020年12月16日,当事人销售“农家杂粮蛋30枚/盒”,开展促销活动,标价17.9元,划线价55.48元,页面宣称“已降37.5元”。经查,该商品原价实际为12.86元。
2. 2020年12月16日,当事人销售“湖北特产新鲜去根嫩藜蒿250g”,开展促销活动,标价5.39元,划线价18.9元,页面宣称“2.8折优惠”。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3. 2020年12月16日,当事人销售“立典特级初榨橄榄油5升/壶”,标价44.5元,页面宣称“已补33.6元”。经查,该商品原价实际为44.5元。
以上示例的事实,有商品价格页面截图、协议、补贴情况、相关财务数据、交易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1年2月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及商品多、持续时间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行政指导会进行提醒告诫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仍在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改正;
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罚款100万元;
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罚款50万元。
以上合并罚款15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3月3日
十荟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9号
当事人: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EDM34J
根据相关线索,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明,2020年10月以来,当事人通过“十荟团”在广州市销售商品时,存在以下行为:
一、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采取秒杀、优惠券等补贴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具体行为举例如下:
1. 2020年10月销售云南香糯小玉米,进货成本3.2元/根,补贴后实际销售价格1.88元/根。
2. 2020年11月销售原生态绿心奇异果4个装,进货成本3.4元/份,补贴后实际销售价格1.98元/份。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数据,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当事人累计补贴**万元,致使大量商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如计入运营等成本,当事人实际销售收入远低于成本。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当事人每天销售的商品,除新人专享(0.1元)之外,均标有划线价。比如,12月30日,“爆品推荐”甄鲜特级酱油500g,标价8.99元,划线价18.65元;泰国龙眼250g/份,标价3.99元,划线价7.23元;鸡蛋48枚礼盒,标价88元,划线价105元等。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以上示例的事实,有商品价格页面截图、协议、补贴情况、相关财务数据、交易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1年2月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及商品多、持续时间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行政指导会进行提醒告诫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仍在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改正;
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罚款100万元;
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罚款50万元。
以上合并罚款15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3月3日
食享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10号
当事人:武汉七种美味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YRUP73
根据相关线索,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明,2020年10月以来,当事人通过“食享会”在武汉市销售商品时,存在以下行为:
1. 2021年2月19日,当事人开展“[立减10元,到手价29.9元]雪花天粹啤酒”促销活动,商品页面标价39.9元,实际成交价格29.9元。经查,该商品原价实际为29.9元,并未减价。
2. 2021年2月19日,当事人开展“[立减5元]恒大冰泉低钠矿泉水”促销活动,商品页面标价44.9元,实际成交价格39.9元,划线价65元。经查,该商品为新品上市,之前未有销售。
3. 2021年2月19日,当事人开展“[直降2元]百菲酪水牛高钙奶”促销活动,商品页面标价29.9元,成交价27.9元,划线价39元。经查,该商品原价实际为27.9元,并未降价2元。
4. 当事人销售商品时,大量采用划线价比较的方式开展价格促销,但在商品销售页面并无任何价格说明。
以上示例的事实,有商品价格页面截图、协议、补贴情况、相关财务数据、交易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1年2月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及商品多、持续时间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行政指导会进行提醒告诫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仍在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改正;
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罚款5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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