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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拉拉司机到底冤不冤?

2021-03-10 14: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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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事件经过与《情况通报》

2月6日晚,23岁长沙女孩车某某在跟车搬家途中从货拉拉副驾驶座“跳车(窗)”,造成严重头部创伤。10日,车某某因医治无效死亡。21日起,舆论在网上开始迅速发酵并持续数日,直到3月3日,长沙高新公安正式发布《关于周某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针对公众关注的女孩死因、司机偏航、案件经过等问题做了正式回应。

有人称正因为司机周某春行车偏航且在车某某四次提出并要求停车后仍不予理睬,才最终导致女孩跳车坠亡,司机应该承担责任;也有人认为司机确实存在偏航与态度问题,但这并不足以导致女孩跳车而为其喊冤。由于从女孩发出最后一条消息至坠车之间有“6分钟”的空白,这也导致了公众产生了大量的主观臆测,所以笔者为了避免无端的猜测,本文观点将全部以“通报”内容为认定基础,单纯从法律的角度来阐述。

02

争议焦点

在公众眼里,“司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否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是评价司机到底冤不冤的一个核心问题。我们先来看下刑法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标准:

从上表可以看到,是否构成本罪有三个关键词,即“过失”、“死亡”、“因果关系”缺一不可。车某某已经死亡,剩下要解决的就是司机是否有过失行为和与女孩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两个问题了。

1、司机是否有过失行为?

刑法上的“过失”主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若进一步展开可得出,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而无论是哪种类型的过失,都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具有“可预见性”,笔者认为,要厘清这个问题,主要取决于二个方面:

一是,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概率大小

就本案来看,司机的行为是一种“消极不作为”,女孩几度质疑其为何偏航,司机未作回复,女孩几度要求停车,司机仍未理睬。而司机的这种“冷漠”很难说创设了某种具象的危险,更不用说因为司机的冷漠,就会导致女孩跳车,这在实际生活中无论客运或是货运都是一种低概率事件。

二是,结果发生的程度大小

跳车是否必然导致死亡?笔者虽然没有跳过,但站在普通公众的视角出发,一个女孩,从一辆正常行驶的货车上跳下,在没有其他外力因素干预下,虽肯定会受重伤,但未必一定会死。

所以笔者认为,司机对于当时案发,即无法预见女孩会跳车,也不必然能预见跳车会导致死亡,所以认定司机对女孩死亡结果具有“可预见性”过于牵强。

2、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否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区分犯罪与意外事件的核心,以目前的刑法理论来讲,判断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应当考虑一个重要因素,即刑法上的“注意义务”(救助义务)

首先不可否认的是,笔者认为在这个案件中,无论作为司乘关系,还是司机由于“冷漠”致女孩产生恐惧心理,司机对于女孩“将身体探出车窗外”这个危险行为都是存在注意义务的,但有义务不等于要对结果负责,还应当考虑义务的履行情况与能力。“通报”中有一个细节描述引起笔者的注意

这段话虽已足够详尽,但并没有解释一个问题

“女孩从起身离开座椅,到将身体探出窗外,再到从车窗坠落,这之间相隔了多少时间?”

这个问题如果再拆分,可以拆分为两个子问题

A. 司机主观上是否曾阻止过?

B. 司机客观上是否能阻止?

A问题是司机的主观罪过心态,就目前来看司机确实未尽任何注意义务,但我们试想一下,如果女孩从起身到探出窗外到坠落是瞬间且连续发生的动作,那在B问题下,司机即便想阻止,也完全做不到。退一步讲,即使这个动作是不连续的,甚至女孩以跳车为由要求停车,但凡司机或厉声呵斥或好言相劝等采取了言语劝阻,即便女孩最后仍旧坠亡,也应当免责。

这在刑法上我们一般理解为:

“义务人履行作为义务,仍无法避免结果发生,其不作为,对于结果具有免责性”

(特别注意,司机应谨慎采取肢体劝阻,试想一下,若最后女孩坠亡,公安从其衣裤上采集到司机的基因,甚至因拉拽劝阻行为导致女孩衣裤破裂的,在当时车内没有任何其他音视频监控设备可以佐证的情况下,司机又将会使自己陷入“故意犯罪”的循环里)

这是有真实案例的,在(2016)黔2630刑初61号判决中,法院对于类似情形便采纳了上述观点:

该案后经检察院抗诉,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无罪判决

回到本案来看,作为一家公安官媒,又是一起社会热点案件,行文不会草率敷衍,“通报”最后中采用“周某春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的描述,必然有一定的依据,笔者有理由相信,针对司机的审讯一定是在其口供上多次确认,其正是在有义务救助而不实施任何救助(口头或肢体)的情况下,才认定其存在过失心理,这也是笔者认为在整起事件中,最为核心与关键的一个因素了。

03

被忽略的细节

笔者在搜索本案相关材料时发现,在“通报”中对于车某某使用的称谓为“乘客”,而在2月24日,由货拉拉官方发布的《关于用户跳车事件的致歉和处理公告》一文中,对于车某某使用的称谓却是“用户”。

不知道这是巧合还是一种有意为之,这不禁让笔者产生一个疑问:

死者女孩车某某在本起案件中,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身份?

解决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于,货拉拉平台与司机,除了管货,到底有没有义务管人?

要知道,“货拉拉”拉的是货,本质是一家物流公司,女孩车某某的订单服务也仅是货物运输而非载人,这与滴滴、Uber等主打网约车服务是有根本区别的。而货拉拉在其自身提供的《货拉拉平台安全规则》中是根本没有“乘客”这个身份的,取而代之的是“跟车人”

规则里比较有意思的一点是,货拉拉不建议用户跟车,如确需跟车,跟车人数不得超过2人,规则以括号的方式特别注明,说明货拉拉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其是明确知道跟车行为会产生一定不必要的麻烦或风险,而事实上,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20年11月26日就一起涉及货拉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终审判决(2020)粤03民终943号,而距本案发生,才仅仅过了三个月。

笔者姑且认可这种观点,但这里笔者想请问货拉拉公司三个问题,请正面回答:

1、司机到底是否有权拒绝“跟车人”上车?

2、若司机拒绝后遭受用户或“跟车人”投诉退单,是否可以免责?

3、“跟车人”遭受人身伤害致司机先行赔付后,货拉拉是否会予以补贴?

对于司机来说,货拉拉的规则中根本没有给他选择的权利,现在本案发生的所有的非议、指责或谩骂,都是基于当时司机让女孩跟车的一念之差,今天“跟车人”因内心恐惧跳车而亡,司机要承担刑责,明天“跟车人”若突发心脏病而亡,司机难道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后天“跟车人”网络发帖曝光司机照片称其侮辱猥亵,难道也要遭受网络暴力吗?

“我一个拉货的司机,接了拉货的单,收了拉货的钱,却要操你人货两份心。让你上车体现了公司的人性化服务,出了事故却是我司机担责,给你省了路费,却惹来一堆麻烦”。

04

后记

本案中还有很多其他问题值得反思,例如货拉拉车内录音功能的缺失,如行车路线异常预警功能的缺失,如司机和平台的利润分成是否合理的问题等等。如果要问司机冤不冤?在由于货拉拉规则不完善的情况下,司机很冤;但本起案件可以单纯归纳为一起意外吗?司机也并非毫无过错。如果当时司机拒绝了女孩,或女孩主动打车一同前往目的地,也许两人都将会是另一种结局。

一场误会被放大,两段人生被改写。虽然可能很难,但笔者希望本案中的司机最后能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女孩家属能尽快妥善得到赔偿,而至于货拉拉公司,也无需为此因噎废食,合规合法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杜绝今后再发生类似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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