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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生委员建议:取消博士生申请学位必须发表论文的规定
“要求博士生申请学位必须发表一定数量学术论文,实际上把属于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博士生的学术评价权拱手让给了期刊编辑,导致博士生更加重视学术论文发表,产生了诸多学术不端怪相和其他消极后果。”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生建议,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与申请学位应该脱钩,写作和发表学术论文只是提升博士生学术能力的手段之一,而非申请学位的前置条件。
李玉生目前在江苏一所高校兼职博士生导师,他注意到,不少博士生因未在顶尖期刊发表论文而导致延期毕业。
“不可否认,高校或科研机构要求博士生申请学位必须发表一定数量学术论文的规定,对于督促博士生致力于学术研究,提升其学术水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并不代表有利于提升博士生学术能力的方法,就可以作为申请学位的前提条件。”李玉生说。
去年,教育部出台的《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提出,不得将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作为学位授予的唯一标准。
李玉生认为,博士生申请学位必须发表一定数量学术论文的规定合法性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六条是国家法律对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做出的框架性规定,该规定虽由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11—13条进一步细化,但仅涉及博士学位课程要求和博士学位论文创新性两个方面,并未涉及应当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我国高等教育法第22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因此,质疑高校和科研机构要求博士生申请学位必须发表学术论文合法性的观点在现行法上并非没有道理。
同时,他认为,该要求的合理性欠缺。写作与发表是两回事,发表学术论文并非衡量博士生学术能力的唯一途径,而且将其作为取得学位的前提条件极易损害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获得权、公正评价权等合法权益。
“该要求的可行性也很低,每个学科的学术期刊尤其是高层次的学术期刊数量十分有限,无法满足目前数量众多的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需求。因而,出现了拉关系、高价买版面等乱象。”李玉生表示。
为此,李玉生建议,督促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尽快取消要求博士生申请学位必须发表一定数量学术论文的规定。目前对博士生的学术评价只能是学位课程学习情况和学位论文写作质量,应当从加强导师的指导责任、完善课程体系、改进教学方法、开展科研竞赛、参与学术交流、提高保障水平等方面进一步提高课程学习效果和学位论文的创新性,从而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
此外,他建议,抓紧修订学位条例,制定学位法,进一步明确博士生等申请学位的条件,以平息社会争议,规范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行为和博士生的学习行为,也为处理相关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原题为《李玉生委员:取消博士生申请学位必须发表论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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