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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谎报“毒花生”随电瓶被盗引关注,谎报可能承担何责
近日,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居民江某报警称,其一辆电瓶三轮车以及车上两小包有毒花生一同被盗走。此事经警方迅速侦破后,有媒体报道称,“毒花生”系报案人谎称,已被警方批评教育。
报警人谎报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社会公众如何正确报警?3月9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该案件中,报案人丢失电动车属于事实,但其可能为了引发犯罪嫌疑人惶恐,引发警方对报案事项的高度重视,谎称连同电动车一同丢失的花生系有毒食品,对于花生有毒这一情节,属于谎报警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对谎报者追究治安处罚责任,处以拘留并罚款。
赵良善提醒,追究刑事责任不仅是法律赋予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公诉机构的权力,也是其义务,所以只要出现了违法犯罪情形,公安机关都会采取措施积极立案追责,不必采取这类引起社会恐慌的虚假警情报警方式。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邢鑫亦认为,报案人在陈述电瓶车被偷的案情基础上故意添加毒花生这一情节,导致警方发布《警方紧急提示》,从引发的社会关注和耗费的警力资源来看,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邢鑫还称,从本案派出所工作人员的回应来看,对报案人采取了批评教育的方式,一是体现了执法的人文关怀,二是希望借此教育社会公众如实报案,以免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当浪费。邢鑫建议,社会公众报案时必须如实向警方反映情况,以便警方作出及时、正确的回应。“谎报警情,一是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承担罚款或拘留等行政责任。二是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邢鑫称。
此前,自贡市沿滩警方发布紧急提示:3月8日9时许,辖区居民江某报案称其停放在沿滩新城华煜·小时代住宅小区露天停车位的电瓶三轮车的电瓶被盗。据报案人称,其在电瓶车坐垫下用于毒鼠的两小包(每包半斤左右)浸泡过老鼠药的有壳花生,也一并被盗走。经全力开展侦破工作,当日23时许,沿滩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8岁,自贡市沿滩区人)抓获归案,被盗物品己全部追回,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九派新闻稍早前报道,沿滩公安分局卫坪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花生那个事情是报案人谎称的,实际上只是偷了电瓶。”他称,已经对报案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澎湃新闻注意到,谎报警情的情况并不少见。2021年1月20日,据浙江杭州余杭公安通报称,一男子酒后与女友争吵,为泄私愤,谎报警情称KTV有人卖淫嫖娼。民警赶到后该男子态度恶劣。该男子被处以行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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