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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关心的权益保护问题,这里有答案!
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
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辞退女职工等情形屡见不鲜
她们在职场中
常常面临着不公平的待遇
17个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知识
为女职工撑起法治“保护伞”
愿每一个她被世界温柔以待
1、什么是女职工权益?包含哪些方面?
女职工权益,是指法律法规赋予女职工各项权利和利益的总称,包括一般权益和特殊权益。女职工一般权益包括女职工的政治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等。女职工特殊权益是指女职工享受国家针对女职工生理机能、身体结构的特点以及女职工不仅承担着社会物质生产任务,而且承担繁衍后代抚育子女任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特殊权益保护措施。
2.什么是女职工劳动权益?包含哪些方面?
女职工劳动权益是女职工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利益,是女职工最基本的权益,包括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等。
3.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等。
4.招录条件中设置“该岗位只限男性”或“男士优先”是否合法?
此种情形属于就业歧视,侵犯了女性的平等就业权,构成违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包括:妇女同男子一样有参加工作的权利;妇女同男子一样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妇女同男子一样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5.试用期怀孕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即不得进行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但若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怀孕,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合同期满,双方劳动合同应延长至女职工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应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7.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否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如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当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判令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在此期间造成女职工工资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如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实际上无法履行,则用人单位除支付赔偿金之外,还应当支付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的工资待遇。
8.产前检查能否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配合怀孕女职工做好产前检查,允许怀孕女职工在上班期间去医院做产前检查,同时不得因此克扣其工资。
9.产假天数如何计算?
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女职工可享受基本产假98天+奖励产假80天,共计178天。其中产前可休息15天。如果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生育的,不享受奖励假8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10.孕期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能否请求调整工作岗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为保障怀孕女职工的身心健康,我国法律法规对孕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提供适宜女职工健康妊娠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实际情况和女职工的请求减轻劳动量或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
11.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我国已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女职工产假期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发放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2.哺乳期上班时间和工资待遇如何认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占用女职工哺乳时间安排劳动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可否享受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
妇女生育休产假是法定的,为了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假,用人单位都应批准,并且在此期间不能解除或终止合同。但非婚生育和违反计划生育超生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该类女职工在休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劳动者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
14.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否调整其工作岗位?
如果是因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自身原因导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和薪酬,但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充分证据。如果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原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无法继续履行,则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但不能降低工资待遇,更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5.女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发现合同解除前已经怀孕,能否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女职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则属违法解除,劳动者可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16.私营单位应否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
私营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中,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公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五险”实施范围适用于所有城镇企业和职工,私营单位的员工也能够享受“五险”待遇,生育保险自然包含在内。
17.未婚生育或非婚生育能否享受生育保险?
按照我国法律,享有生育保险的前提是婚姻合法,即应符合《民法典》等规定,所以未婚生育或非婚生育不享有生育保险。《劳动部工资局回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规定,女职工非婚生育,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予以补助。因此,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制度。但是,未婚生育的女性却可以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及《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享受产假待遇。产假待遇是对怀孕女职工身体健康的保护,无论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都应享有产假待遇。
来源:《家庭》杂志
原标题:《女职工关心的权益保护问题,这里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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