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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静委员:建议相关法规将“洗稿”列为侵犯版权法定情形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实习生 成方珣
2021-03-05 17:04
来源:澎湃新闻
中国政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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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静  受访者供图

近年来,“内容点击10万+”日趋成为自媒体生存的法则。受此驱动,通过对他人的作品进行内容篡改、语序调整、结构重塑和表达转换,将他人作品“包装”为自己原创作品的“洗稿”现象频繁发生。

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提交了《关于加强自媒体洗稿法律规制的对策建议》的提案。她认为,“洗稿”现象的存在不仅损伤了原创者的创作积极性,更暴露了我国对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的短板。

彭静认为,总体而言,“洗稿”现象屡禁不止,暴露出以下法律问题:

一是法律对原创者著作权保护不完善。目前我国对“洗稿”行为进行规范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按照“思想与表达分离”的原则,《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作者对思想的表达,而“洗稿”者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在文字表达上下功夫,力求与原创作品之间在文字表述上达到90%以上的差异,使得《著作权法》在“洗稿”行为的侵权认定上困难重重。

二是网络运营平台对作品审核不力。“洗稿”行为主要利用技术采集原创作品信息,并自动批量进行“移花接木”抄袭,且通过网络进行广泛传播。平台依赖传统的查重技术对作品原创性进行检测难以有效实现预防。从具体监管措施来看,现有平台监管主要依赖用户投诉合议、平台核查和封号处理等措施,这些“自律机制”难以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

三是精准打击“洗稿”行为难度较大。通常“洗稿”对原创作品的选定并进行“深度”加工建立在多篇原创作品基础上,维权方往往涉及多个作者,由于形式隐蔽,被原创作者发现机率非常小,难以“联合起来”维权。即使监管部门能够发现“洗稿”行为,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措施,监管部门对“洗稿”行为的审查往往需要专业、复杂的程序运作,难以保障打击的及时性。

为了有效规制“洗稿”行为,切实维护原创者的知识产权,彭静建议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她建议《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洗稿”明确列为侵犯版权的法定情形,同时规定“洗稿”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建议立法部门完善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方法,增加“洗稿”的条文规定,确保打击“洗稿”行为有法可依。

“其次是制定查处洗稿行为的具体规则。”彭静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总结我国执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查处“洗稿”行为的专门性规定,明确查处“洗稿”行为的责任部门、查处方式、具体程序以及救济方式等。同时,必要时组建专家委员会对“洗稿”行为进行认定,并加强社会公众对洗稿行为的规范监督,以确保查处的程序正当和结果公正。

彭静介绍,目前,我国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全国各地还分别设有3个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上海、广州),以及20多个知识产权法庭。可以在总结对“洗稿”案件审理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洗稿”案件认定机制和统一裁判标准,实现对“洗稿”行为的准确定性和依法裁判,切实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

彭静表示,“洗稿”行为具有随时性、隐匿性等特点,在加强职能部门监管和助力原创者维权的基础上,还要强化互联网行业对“洗稿”行为的自律性监管,强化宣传“洗稿”行为的违法行为,完善“洗稿”行为的举报奖励机制和投诉处置机制,加大对“洗稿”行为和相关主体的惩治措施,做到对“洗稿”行为的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

    责任编辑:汤宇兵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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