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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长达八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民法典如何定分止争?
2011年5月,周某丰向朋友黄某青借款两百万元,并书面约定于2012年10月1日归还借款266万元。此后,周某丰未依约还款,只于每年的除夕前后,通过现金存入、实名转账等方式,每次归还约5、6万元,自2011年9月-2020年1月周某丰分八次共还款88万元。黄某青于2020年5月22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面对这样一宗跨度长达八年、涉案金额达266万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怎么判?
2020年9月1日,榕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某丰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还原告黄某青借款168万元及逾期利息。周某丰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1月19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民间借贷纠纷是经济社会最常见的法律纠纷之一,每年都有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无法通过私下协商的方式解决,最终都将采用诉讼的方式定分止争。民法典对于对于这一案件的判决具有权威性,主要在于厘清了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本案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判断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两个标准,一个是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合同,一个是借款已确实交付债务人。本案黄某青持有被告周某丰亲笔书写的借条一份,具有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及其亲笔签名,可视为存在借款合同。于借款合同签订之前,黄某青借款是通过第三方代付的方式交付给周某丰,周某丰每年都有付还部分款项,因此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是成立的。
二、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知,民法典将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为三年,在民法总则生效之前,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会因“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而重新计算。结合本案情况。虽然本案借款已于2012年10月1日到期,在原告起诉之前,借款期限已经超过近八年。但是,由于被告周某丰每年均有还款,可视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因此每一年都需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到了2020年黄某青起诉时,诉讼时效仍未超过,原告依旧能有胜诉权。
三、如何认定借款本金?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了:“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本案没有将利息预先扣除,但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就本金和利息重新一并出具了债权凭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确定的金额可作为借款本金。”
根据流水记录,可以确定黄某青于2011年5月通过第三方向周某丰借出了人民币200万元,双方书面约定应于2012年10月前归还266万元。双方签订的书面结算书,应视为利息和本金的结算,即本金200万元,14个月利息66万元,合计266万元。因借款时间仅为14个月,66万元的利息已经超过了最高法定利息限额24%,故双方结算书的有效部分为本金200万元及利息56万元(200×24%÷12×14=56万元)。2012年10月后由于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利息,因此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总共需还款256万元。
因此,本案的判决最终将借款本金定为256万元,自2011年9月-2020年1月被告分八次共还款88万元,故被告应还数额为256-88=168万元。
四、如何认定借款利息数额和计算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利息的数额和计算方式依照以下三个规则进行计算:1、有约定利息的,按照约定利息,但自2020年8月20日起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2、未约定利息的,债权人可主张一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违约金;3、有约定还款期限的,逾期利息自还款期限之日起算。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自起诉之日起主张逾期利息。根据上述规则,本案双方并未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逾期利息,但已约定了还款期限。因此,原告黄某青可以自2012年10月2日起开始,按照一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借款利息。
民间借贷纠纷较为普遍,本案情况特殊,借款还款需要厘清具体数额,也涵盖了民间借款纠纷中需要解决的大部分争议。本案运用《民法典》条款进行处理,为同类型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信心。
供稿: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 江俩强
原标题:《以案释法|长达八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民法典如何定分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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