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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代表:建议遭性侵害未成年人能获精神损害赔偿和转学安置
@中国妇女报 3月3日消息,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将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交《关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权利救济的建议》。方燕说,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中先行纳入精神损害赔偿或将成为未来的改革方向。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国家和政府还应当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提供必要的援助与支持,尤其在学习安置等方面。
方燕认为,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可能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以及人生观、价值观产生深远且深刻的影响,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无论是基于人道主义考量还是基于对犯罪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打击与预防,都应依法予以保障。
“事实上,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这类犯罪,未成年被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较为严重,心理上的创伤可能会伴随其一生,未成年被害人为愈合心理创伤、走出被害阴影所付出的代价远超过物质损失。”方燕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甚至有的被害人不仅需要承受高额的医疗费用,还需要长期接受心理辅导,更有甚者,还面临无法在原居住地、学校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困境等。
最高人民法院2月4日发布《新刑诉法解释》。《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在方燕看来,这里的“一般不予受理”比2012年刑诉法解释完全“不予受理”进步一点点。但是,这一规定还是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相悖,也没有准确反映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的精神。《新刑诉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受理。具体什么属于特殊的应当受理的情形,需要最高法进一步明确。
方燕建议,突出物质赔偿与精神损害相结合的原则,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实现未成年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突破。由最高法未来通过指导性案例或者批复、答复的形式加以明确。对那些经过专家诊断,有精神上遭受重创的诊断结论,需要进行心理康复治疗的受害人,应当认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方燕认为,实践中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应结合犯罪事实及其损害情况、犯罪人的经济条件、以及心理康复治疗费用等,规定最低精神损害赔偿额,最大限度地弥补被害人。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作为未成年被害人案件处理程序的前置程序予以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赔偿是否到位,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个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在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往往难以在受害地正常生活。被害人若能通过转学安置到其他地方,在新的环境下更容易摆脱阴影,忘掉过去,走向新生。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应完善转学安置、住房保障等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综合保护救助制度。”方燕说,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明确转学安置的程序、方案以及法律责任,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在新环境中健康成长。诸如明确司法机关在相关案件的处理中应当明确“适用转学安置的保护措施”,并有权协调转出、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配合办理未成年人学籍的转入和转出,协调民政部门为在转入地没有住房的未成年被害人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措施。同时,转入地相关对接单位应对未成年被害人隐私进行有效保护,以免再次对其造成伤害。
(原题为《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建议遭性侵害未成年人能获精神损害赔偿和转学安置等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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