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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温度|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的实施,不是终点而是起点

陈夏红
2021-03-01 21:4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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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始实施。套用诗人的话说,个人破产的时间开始了!

毋庸置疑,这是一个充满历史感的时刻。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的实施,在深圳是里程碑,在这片改革的热土上,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终于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和途径寻求债务豁免。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的实施,在全国也是里程碑,深圳经验势必会对全国性个人破产制度构建产生启迪。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的实施,在人类破产制度进化史上也可能是一个里程碑,尤其考虑到我国人口、经济在世界版图中的地位,深圳经验如果能够真为合法解决14亿人的个人负债问题“试”出一条路,这绝对是世界性的贡献。显而易见,这是一个众望所归的时刻,理当馨香而祷祝之。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作为深圳地方公共制度供给的一部分,本质上属于公共产品。既然是公共产品,那么其好坏,终究要靠市场表现说了算,用户体验将成为这个公共产品市场占有率、好评度的重要指针,这也是未来评判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破产制度的“用户”并不单一,呈现出明显的层次感。除居于头部用户位置的债务人、债权人外,个人破产制度的“用户”还有法院、管理人、政府机构等。甚至更退一步说,学者、媒体和社会公众,也属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用户”范畴。在多元化的需求面前,个人破产制度不大可能面面俱到,需要突出核心,兼顾其他。

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之际,如下几件事,可能需要读者诸君特别留意:

第一,在强化个人破产免责理念的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债权人利益的维护。坊间对于个人破产免责功能的特别强调已经车载斗量,毋庸赘言。强化对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的免责救济,当然十分重要,但债权人的利益也绝对不可偏废。否则在信息传导到最后,很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债权人未来的放贷意愿降低、市场融资供给不足、债务人融资成本会大幅度提高。真正精良的个人破产制度,需要在适当有所侧重的同时,在债务人的免责利益和债权人的放贷利益之间,获得大体平衡。

第二,深圳试点结果值得期待,但无论结果如何,都应不吝惜掌声和宽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构建全国性个人破产制度进程的一个社会实验。在这个实验的过程中,是非注定纷纭,成败在所难免。社会各界在尽可能乐观期待这个试点硕果累累的同时,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结果,应该给予必要的耐心和充分的宽容。在改革开放已经“奔五”之际,改革难度会越来越大,取得成绩越来越不易,我们对于改革者的努力以及改革可能会面临的曲折,应该给予更多正面鼓励。

第三,深圳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应向外界充分开放。《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功在深圳,利在全国,对未来影响深远。换句话说,深圳个人破产试点不仅是深圳地方的大事,也是全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进程中的大事。因此,这个社会实验进行的过程,应该做到实验过程的充分开放,为社会各界观察这个实验的进程提供观察孔。这对法院、管理人和政府,提出法律规范之外更高的要求,既需要保证实验过程的开放和透明。深圳各界在个人破产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低调务实,保证实验过程客观真实,深圳实验对于后续全国性个人破产制度落地进程中的思考和讨论,才具有重要价值。

第四,《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过程中,后续及时评估和修订比立法本身更重要。对既有法律实施效果及时评估和修订完善,是构建现代化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节奏的加快,法律的频繁修订改进越来越成为法治生活的常态,过去一部法律数十年甚至数百年一成不变的时光,一去不复返了。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过程中,各层次的用户都应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状况展开评估,并在实践和充分平衡各方诉求基础上,及时改善。在这个问题上,深圳破产法庭、深圳破产行政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和深圳市地方立法机构完全可以主动作为、有所作为。

第五,地方化的个人破产制度只是权宜之计,全国性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从我国改革开放的经验来说,地方试点、全国推行是一条事半功倍的改革路径之一。在这种经验主义的驱动下,个人破产在深圳的先行先试值得拥抱。《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只是“摸着石头过河”的重要一步。这里的“石头”,就是深圳市的个人破产制度,而这里的“河”,则是全国性的个人破产制度。但是应清醒认识到,无论是考虑我国政经传统,还是考虑市场经济和营商环境对内部市场统一性的内在要求,包括个人破产在内,破产制度的地方化、碎片化不应该是常态。从降低改革成本的角度,我们可以在有明确立法授权的前提下允许地方试点,但不应鼓励甚至放任各个地方开展制度竞赛。深圳先行先试,所图不仅是深圳的当前,而是中国的未来。我们可以“摸着石头过河”,但不能沉迷于摸石头而忘记过河,更不能因为摸石头上瘾而拒绝过河、不想过河。

第六,个人破产制度的深圳试点需要有跨境思维。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桥头堡,与国内外联系广泛,交流频密,这也使得债务人跨境转移财产,较之其他地方更为便捷。因此,这里的跨境思维,既包括深圳同国内其他城市尤其是广东省外城市的跨境,也包括深圳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跨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终究只是地方法,在处理债务人财产跨境转移问题时,如何取得国内外其他地方司法机构、行政机构和个人的配合,就显得十分关键。这需要我们在其实施过程中,充分具备跨境思维,未雨绸缪,通过多层次的联系和渠道,为解决好个人破产的跨境承认和执行做好铺垫。最高人民法院在推动深圳个人破产裁定在全国范围内的承认和执行方面,已做出努力,但未来可能还需要更精细的规则出台,在涉外跨境时更需要仰赖于跨境破产制度架构和司法机构、破产执业者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第七,通过全国性立法加强刑事惩罚体系构建,尽可能限缩个人破产滥用空间是必由之路。我国现行《刑法》中,直接涉及破产的罪名只有虚假破产罪,但其只能适用于企业主体。受制于此,我国涉及个人破产的涉嫌犯罪行为,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局面。由于缺乏上位法的依据,在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之一,就是公安和检察机关在启动调查个人破产相关欺诈和相关违法行为方面,既会因为缺乏上位法依据而畏首畏尾,也会因为缺乏相关职责要求而动力不足。但刑事法律又属于全国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的诸多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在未来真正落实还是需要全国刑事立法的跟进。也唯有如此,才会提高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成本,让那些试图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债务人,不能滥用、不敢滥用、不想滥用。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总而言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不是终点而是起点。在全力点赞的同时,寥寥数语,权作期待,让这部充满历史感的地方立法,在实施中获得应有的历史地位。

(作者陈夏红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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