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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刘守民:建议建立名人、专家违法代言黑名单制度
针对名人、专家在直播中代言虚假商品进而引发纠纷的现象,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加强法律监管和惩治。
2021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协副会长刘守民拟提交一份《关于对“名人代言”和“专家带货”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和惩治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建言杜绝直播行业乱象,尤其是名人代言和专家变相带货的违法行为。
直播带货监管标准、制度滞后,法律适用仍存重大问题
“某些艺人明星甚至专家教授在巨额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惜以身试法获取非法利益。”刘守民在建议中指出,因企业违法成本低、消费者维权成本高、市场监管执法难等问题,直播带货监管的相关标准和制度滞后,尤其是专家变相带货缺少基本规则,导致行业乱象丛生。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自2020年疫情期间以来,网红明星、行业名人、大佬们纷纷放下身段,加入到直播宣传带货的行列中,甚至政府部门的领导、被授予荣誉的专家,也在直播中直接或间接地带货。
在规范互联网直播上,2020年以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家网信办也发布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广告协会制定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行为规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等,这些法律和规定都旨在进一步为互联网直播营销规范化提供法律法规和标准基础。
“即使有了上述法律法规和标准基础作为依托,现有法律法规在广告代言人认定、虚假宣传、名人代言尤其是专家变相带货,以及法律法规适用方面,仍存在许多重大问题,有些还属于基础性、根本性问题。”刘守民举例说,比如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可在具体实践中,具有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在不了解内容的前提下针对商品或商家拍摄广告的行为比比皆是。此外,对于名人、专家在非广告的宣传中为人带货牟利的现象,现有法律也缺少应有规制,有的专家还用国家荣誉为带货行为背书,严重影响了国家公信力。
建立名人、专家违法代言黑名单制度,违规推荐应给予行政处罚
刘守民认为,要从带货性质和范围上约束害人“砖家”。首先,相关部门应及时出台政策或纪律要求,明确一定身份地位以上的专家进行非广告宣传活动应局限于公益领域,不得参加非公益性质的商品宣传带货活动,不允许利用活动谋取商业利益,不允许虚构夸大产品特性,不允许将专家形象用于公益活动之外的商业广告宣传,更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违反者降低或取消其职称、任职、待遇等专家资格。
其次,出台司法解释,对专家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非公益活动,依法认定为广告行为,并纳入现行广告法规制,对专家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刘守民同时建议,建立名人、专家违法代言黑名单制度,建立统一的直播带货违法举报及维权平台,对在直播带货、参加非公益活动中有虚假宣传行为的名人主播、专家除进行严厉经济处罚之外,还应将其拉入黑名单,实行市场禁入,提高违法成本,增强监管震慑力。
强化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依法追究违法代言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除了从制度层面约束之外,还要依法追究违法代言、带货名人的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刘守民表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合理认定代言、带货名人专家与他人的共同侵权过错,比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还可以根据刑法规定,在代言、带货名人专家构成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身份时,对其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认定为虚假广告罪,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如果明星明知P2P平台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情况仍然为其广告等宣传的,可构成虚假广告罪,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刘守民认为,要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带货环境,还需进一步强化代言、带货行为的政府监管,建立社会监督体系。
具体而言,首先要提高直播带货平台准入门槛,加强产品质量审核,健全合规内控制度,完善自身监管措施;其次需强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活动,建立协同治理机制;第三要进一步厘清直播带货行业中相关平台、经营者与主播的义务、责任的界定和划分,加大对平台、经营者、主播的审核、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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