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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居住权:“以房养老”将有法可依

2021-02-25 18: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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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经济活动…都能从里面找到答案!《民法典解读》专辑,带你了解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居住权的期限内,如果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事由,不但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即使该房屋被卖掉或者被继承,购买或者继承取得该房屋的人也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

例如:张大爷在遗嘱中写明,其住宅由子女继承,但应当让服务多年的保姆小红居住,直到小红去世。那么小红就拥有了该房屋的居住权,可以在房屋内居住至去世。

法官解读

我国《民法典》的创新之处之一,在于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的用益物权,并以物权编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简单说,【居住权】就是房屋所有人在不改变物权的情况下,为房屋设立一定时限的居住使用权利。

一般来说,居住权的设立可以通过遗嘱或者合同形式,并且有以下几点需要格外注意:设立居住权一定要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需设立明确存续期限:一般以明确约定的期限或者居住权人的生存期限为限!夫妻共有房屋,为他人(包括一方的父母)设置居住权,均须经夫妻双方同意!

案例简析

近日,秭归法院家事庭就运用《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法条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

大刚与大红(均为化名)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表示对婚后的共同财产房屋不于分割,自愿赠与女儿所有,但大刚与大红生前均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

总体说来“居住权”的出炉,保障了婚姻弱势群体享有居住权,在养老问题上也可保证“以房养老”有法可依。

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可另行约定。居住权不仅能在养老、婚姻、房屋买卖和租赁等方面发挥作用,也可用来解决债务纠纷、财产分配等其他方面的社会现实问题。

在即将到来的《民法典》时代,居住权将从各个方面调节民事法律关系,解决弱势群体和普通百姓的住宅困境,为人民“住有所居”的愿望提供法律保障。

来源 | 秭归法院

采编 | 陈志莲

校对 | 石志宏

原标题:《《民法典》居住权:“以房养老”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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