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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好友车致二死四伤谁之责?上海涉民法典“好意同乘”案开庭
原创 谢钱钱 上海法治报
搭便车在生活中很常见,
但如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责任该如何划分?
崇明男子徐明搭乘好友
无偿提供的车辆出游时,
就因交通事故葬送生命,
家属怒而将事故双方驾驶员
及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赔偿。
2月24日,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据悉,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
崇明法院首例“好意同乘”案。
搭乘好友便车却遭车祸
家属将三方诉至法院
2020年6月28日上午,黄勇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徐明、汤谦、沈鹏等六人沿江苏省启东市沿江公路行驶至道路交叉口向左转弯时,与杨杰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汤谦及其他三人受伤,而沈鹏、徐明却未能幸免于难,于当日死亡。
事发后,经启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勇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杰负事故次要责任,汤谦、徐明等人无责。经查,杨杰在事故发生期间,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险。
徐明家属痛不欲生,儿子徐旭认为,两驾驶员的过错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给家庭造成了巨大损失及精神创伤,遂将黄勇、杨杰、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4万余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交强险及商业险以外的损失按照责任比例由黄勇、杨杰承担。
“好意同乘”?各执一词!
法庭现场,气氛低沉。原被告围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书、死亡推断书等进行质证。黄勇提交了一份新证据,是他垫付医疗费、车费及救护费等的票据。
而针对有无提前垫付钱款,黄勇表示,自己已经垫付给徐明老婆20万元,其中5万是给其老婆的住院费用,其余15万元由其老婆弟弟代写收条。对此,原告坚决表示反对,“我们认为10万元是用于原告出具刑事谅解书的费用,其余5万元是垫付金额。”
针对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保险公司表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剩余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但要求承担30%精神损害抚慰金,物损费、交通费、家属误工费不予认可,而代理费并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摄影 王嘉楠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四:死亡赔偿金应当适用何种标准?原告是否存在物损?交通费、家属误工费是否应涵盖在丧葬费中?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被告黄勇的行为是否有“好意同乘”情节?对于是否存在“好意同乘”情节,双方激烈辩论。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我们认为乘车人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因为存在好意搭乘的情形。”黄勇的诉讼代理人表示。而原告则并不认同:“我方认为不构成好意同乘,是普通的情谊行为。”徐旭诉讼代理人表示,被告黄勇承担主要责任,有重大过失,不应当减轻其责任,死者作为乘坐人是无责任的。
法庭最后,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法院将在庭后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合议庭将在评议后作出判决。
不论结果如何
作为驾驶人员
始终要将遵守交通法规放在首位!
对于本案
你怎么看?谁应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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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 谢钱钱
编辑 | 张旭凡
原标题:《搭乘好友车辆致二死四伤谁之责?上海涉民法典“好意同乘”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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