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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点亮生活】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的“四个关注点”(三)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延续到2025年12月31日。
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实行限额内据实扣除,需要关注的是四点内容,之前我们了解过两点,扣除比例按行业不同分为三档15%,30%,0%,以及年度扣除限额计算基础包括视同销售收入,今天我们来了解到剩下的两点。
首先,关联企业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分摊,《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其次,需要关注的是企业筹建期间的扣除。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全额记入企业筹办费,按照企业筹办费的扣除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来处理,但是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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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原标题:《【税收点亮生活】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的“四个关注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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