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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是心理障碍”教材案二审:维持原判,不属知识性差错
国内首例“恐同”教材产品质量纠纷案有了终审结果。
2月24日,澎湃新闻从该案原告西西(化名)及其代理律师处获悉,原告方日前收到了江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上诉、维持一审原判的判决。此前,一审法院认为,暨南大学出版社出版教材中“同性恋是心理障碍”的表述系学术观点、认识性分歧,不属于图书编校范围中的知识性差错。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6年,彼时尚在广州就读大一的西西得知,暨南大学公选课教材《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2013版)中,将同性恋归为性心理障碍,并把它描述为“性爱方面的一种紊乱或性爱对象的倒错”。
暨南大学公选课教材《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2013版)
她认为上述内容污名化同性恋,提出“召回错误教材和更正错误内容”的建议。与编者和出版社沟通无果后,2017年她将出版这本教材的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负责销售的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告上法院。
暨南大学公选课教材《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2013版)
经历三次延期开庭后,2020年7月28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西西以“内容质量问题”起诉,并主张“该书直接将所有同性恋群体纳入性心理障碍,甚至直接将同性恋表述为‘是性爱方面的一种紊乱或性爱对象的倒错’,显然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系明显错误。”西西请求法院判决圆周公司及出版社公开道歉,收回、改正、重印涉案教材。
对此,一审法院驳回了西西的诉求。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多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的主张与案涉图书中相关表述是认识性分歧,不属于图书编校文字差错中的知识性差错;此外,暨南大学出版社就案涉图书质量审查方面,需按照相关法律履行审查义务,但图书中涉及的学术观点、认识性分歧不属暨南大学出版社的审查责任范围,该出版社就案涉图书尽到了审查义务。
一审败诉后,西西提出上诉。2020年11月16日,江苏省宿迁中院立案受理该案。2021年2月22日,西西及其代理律师收到了二审判决书。宿迁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判决书中,二审法院认为,图书编校中的知识性差错是指由于知识欠缺、记忆模糊或技术疏忽而引发的文字表述不当,并由此而造成的内容上的差错,一般包括时间差错、取材差错、专名差错等。西西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拟证明的差错,不属于知识性差错规定的范畴,不属于图书编校的范围,一审法院以该内容涉及的是学术观点的表述正确,应予以维持。
“从法律程序上来说,这件事算是告一段落了。”西西告诉澎湃新闻,从2016年至今,自己一直在做试图推动教材“去污名”的种种行动,虽然结果不尽如意,但对自己的能力有更多的自信了,认识到了何为“行动带来改变”。这也影响了她的职业路径,其大学毕业后便进入了公益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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