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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典”法】第三十八讲 如何确定父母死亡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2021-02-23 23:5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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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法 · 民法典实施

第 55天

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负有的法定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但是在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等确实无法担任监护人的客观情形下或监护权被依法撤销时,该如何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权?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案例:王四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内育有两名子女:长女王小一,2005年11月4日出生,现年15周岁,为某中学九年级学生;次子王小二,2012年2月6日出生,现年8周岁,为某中学二年级学生。张某于2012年5月6日因多器官功能衰竭去世,王四于2020年10月10日因急性心肌梗死、心脏破裂去世。王四与张某相继去世后,其子女王小一、王小二未曾确定过监护人,一直随王四的大哥王大及家人共同生活。

王小一、王小二无其他兄、姐。祖父王爷爷已于2019年3月12日去世,祖母李奶奶系80岁老人,因其因年事已高、身体多病,声明自愿放弃对王小一、王小二的监护权,并同意由其长子即申请人王大担任王小一、王小二的监护人;外祖父赵姥爷因其年事已高、妻子离世,声明自愿放弃对王小一、王小二的监护权,并同意由申请人王大担任王小一、王小二的监护人,外祖母刘姥姥已于2019年9月14日去世。

王小一、王小二的生父王四家中有兄弟四人,除王四外还有大伯王大、二伯王老二、三伯王老三。经王小一、王小二的奶奶孙华月、大伯王大、二伯王老二、三伯王老三协商,由大伯王大即本案申请人作为王小一、王小二的监护人。

申请人王老二结合上述情况提出要求成为王小一、王小二监护人的申请,并经其住所地所属社区工作委员会确认情况属实。

因王小一、王小二已年满八周岁,经征求王小一、王小二两位未成年人是否同意由申请人王大成为他们监护人的意见。王小一、王小二均表示自父母去世以来,一直随大伯王大生活,大家相处和睦、融洽,王大对他们视如己出、照顾有加,同意由申请人王大作为他们的监护人。

本案中,未成年人王小一、王小二的父母已经死亡,需要确定监护人,但是依照法律规定,符合监护条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不具有监护能力并声明放弃监护权。申请人王大作为未成年人王小一、王小二的大伯,在两位未成年人父母双亡之时,自愿承担监护责任,关键时刻挺身而出的道德风尚值得提倡。经审查,申请人王大与其妻子均已退休,其本人有一女儿已成年成家,具有照顾王小一、王小二的经济能力和时间条件,并不具有不利于王小一、王小二健康成长的情形,故对于申请人王大申请成为王小一、王小二监护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指定王大为王小一、王小二的监护人。

《民法典》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作出的变化彰示了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在审理中也通过扩大保护范围、强调未成年人自身意愿等形式,维护了未成年人成长的权利。

文字丨 徐莉、加恒古丽

编辑丨 张雅茹 校稿丨陈 辉

核稿丨 关 峰 审稿丨 李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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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起学“典”法】第三十八讲 如何确定父母死亡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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