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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跨越疫情防控隔离栏摔倒身亡,家属索赔近13万元被驳回
据浙江法制报2月23日报道:疫情防控期间,为少走点路,丽水市莲都区一名老太想从疫情防控隔离栏上跨过去,不慎摔倒身亡。之后,老太家人将隔离栏管理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一并诉至莲都区法院,要求赔偿近13万元。
近日,这起案件终于落槌,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4月9日,90岁的留老太出门买菜回家途中,为抄近路,想要从街道办事处、社区共同设置的小区疫情防控隔离栏上跨越过去,不料被铁丝网上的铁丝勾住脚,摔倒后昏迷,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用1万余元。不幸的是,因伤情过重,留老太5天后去世。
“铁丝网被其他居民跨越而有所变形,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工作人员对此没有尽到修缮、管理、监督等义务。”留老太的家属在悲痛之余,认为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未履行设置防疫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才会导致留老太摔倒死亡的结果,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赔偿留老太死亡的经济损失128237.66元。
被告街道办事处、社区认为,留老太摔倒死亡是因为自身违反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导致,所产生的相应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莲都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疫情防控的要求,由社区落实在非封闭式小区路口设置铁丝网,对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该管理行为出于保障更多社区居民人身安全的目的,并不会对社区居民正常行走造成安全隐患。留老太摔伤不是社区设置铁丝网的行为导致的,而是她违规跨越铁丝网的行为本身存在危险性。因此,法院一审驳回了留老太家属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行为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其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并非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
事发2020年4月9日,距离新冠疫情暴发已2月有余,社区实施封闭式管理亦有时日,居民对街道、社区的管理模式已有所了解。留老太出门买菜回家时,为图方便效仿其他居民跨越铁丝网,被铁丝网上的铁丝勾住脚不慎摔倒。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社区为防疫设置铁丝网的目的是相违背的。本案中,社区虽然设置了铁丝网,但是留老太受伤的危险并不是来自于铁丝网,而是来自留老太忽视自身身体状况不遵守防疫规定,违规跨越防疫设施的行为所致,其行为已超出铁丝网设置主体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故留老太的受伤与社区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置铁丝网的行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留老太应对自身的违规行为负责。
(原题:老太跨越疫情防控隔离栏摔倒身亡,家属索赔近13万元 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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