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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谁受益谁负责:“脸”不能被随便拿走
面对小区统一安装人脸识别门禁系统的要求,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劳东燕果断维权。也是得益于她的较真,最终她所在的小区,业主可以自愿选择门禁卡、手机或人脸识别的方式。
劳东燕认为:“谁是风险的制造者,谁就该对相应的风险负责;谁在当中获得最大的利益,谁就该主要对风险负责。”这指明了信息时代隐私保护所应有的原则。之前,浙江的法学博士郭兵因为被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要求刷脸入园,打起了“人脸识别第一案”,把自己的“脸”要回来了。
脸,作为公民重要的、具有唯一性的生物信息,不能说给就给,这是常识,也应该成为共识。不许随便拿“脸”,也应该成为相关公司、公共机构的行动准则。
事实上,对于采用人脸识别技术,相关单位或机构,往往是以为受众提供便利为理由。以小区人脸识别为例,物业方面常见的说辞是,让业主进出小区更方便,还可以识别陌生人,为业主创造安全的居住环境。
然而,人脸识别的最大受益者,真的是用户吗?未必。比如对一些小区业主来说,相较于刷卡或者手机门禁,刷脸未必会更方便,相反还隐藏着信息泄露的巨大风险。而且,人脸不同于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作为生物信息的一部分,它有着难以更改的特征,敏感性更高。一旦发生泄露,后果不堪设想。
于用户而言,人脸识别系统在各个领域推广开来,乘坐交通工具、进出小区,乃至看房、打车、注册APP、取厕纸都要刷脸,更多时候是一种缺少选择余地的被动接纳,它并不意味着用户是主要受益者。说白了,推出人脸识别的相关单位、机构、平台,数据的采集方,它们是风险的制造者,也是人脸信息收集的最大受益者。
比如,小区的人脸识别,提升了物业管理的效率;再比如,开发商在售楼处安装的人脸识别设备,为他们精确识别区分客源,提高卖房差价创造了条件;至于一些APP软件,人脸数据则成为它们提升活跃度和用户黏性的重要画像工具,甚至你的脸成为他们在资本市场上“画大饼”、提供想象空间的道具……
谁制造风险,谁从中获益,谁就应该对隐私安全负责,这是再简单不过的常识。然而,一些单位、机构和平台,在未征得用户同意就强行收集信息的情况下,对于信息的存储和管理,也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导致隐私泄露事件时有发生。
其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已经有相关内容,“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该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其内在的责任划分逻辑,也是和劳东燕提出的观点相契合。
《网络安全法》中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合法、正当、必要”三原则,也是基于网络运营者是信息收集、使用的衍生风险制造者和主要的受益者。要求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正是为了强化收集、使用方的主体责任。
在未征得同意,且未搭建信息“护城河”的前提下,打着方便用户的幌子,强行采集和使用相关隐私数据,这种转移责任的做法,绝不能成为滥用人脸识别的借口。
对于政府数据来说,应该打破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但对于个人信息来说,应该尽可能的“阅后即焚”,能不收集、调用个人生物信息的,就不该用;不是必须刷脸的,就不能刷;必须要用的,用完之后信息就该及时删除,别总打“大数据”“用户画像”的歪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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