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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任妻子作保,法院仍判男子独自偿还债务,原因是啥
近期,奉贤一名男子因生意需要借钱,拉上了前妻和现任妻子一起在借条上签名,并因债务纠纷被告上法庭。
然而最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不能证明两名女性被告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仍判决这二人没有还款责任。
刘某与郭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因郭某急需资金用于生意周转,遂于2019年8月20日向原告借款45万元,承诺于2019年9月16日归还,刘某当日将款项转账给郭某。在借条和收条上,落款“借款人”、“收款人”处有“郭某”签名,“财产共有人”处有“王某、张某”签名(两人分别是郭某的现任和前任妻子)。
但是借款到期后,郭某仅归还欠款本金9000元,其他款项未能按时归还,因此刘某于2020年6月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1万元,及以44.1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利息。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郭某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郭某理应按约偿还借款。现被告未能偿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法院同时认为,被告王某、张某作为财产共有人的身份签名,原告不能证明两被告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还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据此判决被告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某借款44.1万元,并支付以44.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法院表示,应严格审查不同债权凭证上签名的效力。在不同的债权凭证上,或者主债务凭证与保证合同分离的情况,应重点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尤其是单独在保证合同上签名的,应由原告就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保证责任的范围进行明确举证。
作者 | 夏天 朱跃星
编辑 | 刘家杭
原标题:《两任妻子作保,法院仍判男子独自偿还债务,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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