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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看电影拍照发朋友圈,属于盗摄
据统计,截至2021年2月18日0时,春节档电影实时总票房已突破80亿元!远超往年同档期票房,同时这一纪录也刷新了全球单一市场单日票房、全球单一市场周末票房等多项世界纪录。
从这个数据,我们看到了大家的观影热情,以及疫情之后的影业复苏,更是体现了中国电影创作水平的稳步提升。
我们处在一个被各种社交平台360度裹挟的时代,我们无时无刻不在通过微博、微信、QQ等社交平台分享着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但是,我们早已司空见惯的晒照、晒视频等各类“分享”行为,到底是否存在侵犯别人的权利的风险呢?这点往往是广大公众容易忽略或者误解的问题,本文就观影时拍摄照片发朋友圈的行为的侵权认定进行简要的分析和解读。
(一)有关盗摄的定义和范围
随着春节档期的临近,一百多位明星和大V博主作为倡议人在微博共同发起“拒绝盗摄”倡议活动,呼吁建设更文明的观影空间,呼吁文明观影,拒绝盗摄,该倡议活动2000万+的阅读量,引发了网友的广泛讨论。
其中,众多网友讨论最多的还是盗摄的定义和范围,还有一些误解和疑惑:“我观影时拍一张电影照片发朋友圈,是不是盗摄?”,“一直录屏当然是侵权,但我只拍张照片发在社交媒体也是在帮电影做宣传啊?”等等
首先,根据新闻媒体的报道:影院盗摄,一般是指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屏摄、盗录的行为。根据众多明星和大V博主的倡议内容:盗摄的范围包括在电影院拍摄电影正片、在电影院拍摄电影彩蛋、观看电影时拍摄照片并发朋友圈、只是在电影院拍摄正片、彩蛋、照片,但是不传播等。
(二)盗摄行为及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根据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根据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列法律规定和即将生效的法律修正,显示了我们国家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坚定决心。
(三)观影拍照发朋友圈行为侵权认定
目前对于观影时拍摄照片发朋友圈的行为的侵权认定,无论是从法律规定上还是在法院判例中,均无相关资料可供参考。但是目前对于“图解电影”行为的侵权认定,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认定标准,或许可以为我们对观影时拍摄照片发朋友圈行为的侵权认定,提供一定的参考。
根据(2020)京73民终187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例:
首先,法院认为:“对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不应狭隘地限定为以不改变作品形式的方式向公众提供的是完整的作品。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亦属于提供作品,亦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关于合理使用。
本案法官从是否属于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否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等角度分析了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本案的观点或许可以为我们对观影时拍摄照片发朋友圈的行为的侵权认定提供一定的参考。
综上,对于观影时拍摄照片发朋友圈行为的侵权认定,还处于一个比较早期的阶段。但是广大公众还是应该警惕该类法律风险,以避免置自己于一个比较尴尬的法律风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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