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江苏媒体:反对电影屏摄,宜疏不宜堵
近日,有多名演员联合摄制了一个短视频提出倡议:正在放映的电影不是景点,屏摄是不文明行为,呼吁观众文明观影,向盗摄说不。这条短视频引发了网络争议,原因在于混淆了“屏摄”与“盗摄”,一棍子打翻了所有观影群众。
因为有刘德华、沈腾、雷佳音、杨幂、董子健等多位知名演员出面,这条拒绝屏摄的倡议短视频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他们当中不少人有作品在春节档公映,这一做法也被视为对春节档电影的一种保护。无独有偶,前两天中宣部版权管理局、中宣部电影局、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三部门,联合部署了一场集中行动,对春节档电影进行版权保护,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打击盗录,防止春节档电影的盗版在各渠道流传。
明星们的拒绝屏摄,和三部门的打击盗录,两者表面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比如:都是未经权利人允许的拍摄行为,都会对正版观众的观影感受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但在本质上,两者还存在不小的区别。
盗录是以传播盗版、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违法行为,是对版权人权利赤裸裸的侵犯,没有任何理由能构成盗录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相关部门及权利人打击盗录,我们理应支持。但是简单将一些观众拍照发朋友圈的不文明行为归于盗摄之列,未免欠妥。因为在汉语语境当中,“盗”字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指向性与暗示性,不仅是对一个人的行为进行道德层面较为激烈的指责,更是从法律层面上暗示这种行为贴近了“盗窃罪”,这无疑会让一些观众感到不安甚至羞耻。
其实,一些观众拍摄屏幕的动机很简单,就是为了在社交平台传递“我来了,我看了,我发圈了”这一信息。这种未经允许拍摄的做法会影响他人观影体验,也不利于电影产业产权保护,但从本质上来看,拍照留念的观众并不能与盗版分子划等号。拿出手机随手一拍的观众,可能并没意识到这种行为是不对的。
反对影院屏摄,倡议之后,更需要付出一些耐心,进行一些引导,让有屏摄习惯的观众逐渐改变。比如,通过明确的规则,来提醒观众屏摄的后果。在正片开始前进行文字或播音提示(许多影院已经做到了这点),协商出一个可以全国通行的观影守则,对在影厅内屏摄、打电话等行为进行约束,哪怕由保安出面将其请出场也可以。但前提是,这一守则要在法律允许框架内达成,且十分充分地传达到观众层。
观众屏摄,其实是被影响甚至被“教育”出来的。在影响方面,看电影作为一种生活方式,虽然很普遍、很普通,但依然有彰显某种生活姿态的效果,屏摄观众一定程度上也是被这种风尚裹挟在内;在社交媒体上,发文字、晒图讨论电影,是寻找朋友、获得共鸣的一个渠道,这当中隐藏着不小的情感需求,这种需求宜疏不宜堵。
在“教育”方面,很多片方到影院做首映礼或其它宣传活动时,都会号召观众将观影信息发微博、发朋友圈帮助扩大影响,这某种程度上会对喜欢屏摄的观众造成一种误解,认为屏摄也是一种喜欢与宣传。哪些能发?哪些不能发?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这种容易让人犯糊涂的事,还是要多做一些厘清工作比较好。
理解了部分观众喜欢屏摄的心理,就可以做出一些疏解举措。比如在影院公共领域摆放的电影海报上印上二维码,进行明确提示:扫描二维码可获得多种形式的电影海报与剧照、工作照,这些文图信息欢迎分享到朋友圈;为观众留出与海报或明星肖像的合影位置,满足观众的拍摄与分享愿望……类似的创意做法有很多,只要相关片方用心,相信会把屏摄行为降到很低。
我们反对的,是破坏影视产业健康发展的盗摄行为,不能把所有观众都划分到演员、片方的对立面。倡议不要屏摄,应谨慎使用“盗”这一字眼。另外,态度也不要那么严厉,可以温和提示。有的影院用可爱的动漫片提醒观众不要屏摄,很有趣,也达到了目的。谨慎且温和,才能真正唤醒文明观影意识,让拒绝屏摄成为大众共识。
(原题为《反对电影屏摄,宜疏不宜堵|荔枝时评》)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