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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看待家庭暴力?如何界定?媒体刊文解读
法治日报2月10日消息,近日,前媒体人马金瑜以《另一个“拉姆”》为题,发文讲述了自己多次遭遇丈夫家暴,不得已带三个孩子逃离当地的故事。文章一经网络传播开来,迅速引发各方关注。2月9日晚,当地就此事发布调查通报称,两人因性格差异、受教育程度不同,经常吵架,偶尔会动手打架。这一新闻也引发了公众对法律如何看待家庭暴力的关注。
从法律角度来说,界定家庭暴力需要完成两项基本任务:第一,存在暴力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殴打捆绑强奸,也可以是经常性的谩骂恐吓。受害人可以通过提供伤情鉴定、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方式来证明暴力行为的存在。第二,暴力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
由此来看,法律似乎不去关注家庭暴力为什么会发生,暴力为什么会发生在具体的受害人身上,受害人是否有“错”,比如她/他是否行为不当而激怒了施暴者。是的,法律不关注。
认定家庭暴力时,法律不会去探究受害人是否私德有亏,法律关注的只是家庭暴力事实是否存在。也就是说,即使她/他是老赖,只要家庭暴力事实存在,对方都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反之,即便故事讲得潸然泪下,闻者伤心见者流泪,只要没有家庭暴力事实,对方都不能被认定为法律上的施暴者。
“一个巴掌拍不响”不是法律的关注点,法律更关心这一巴掌打下去了没有。当然,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并不是说只要巴掌没落下,法律就不管了。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提出了“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概念,即只要存在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而无需暴力实际发生,法院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见,除了事实,反家庭暴力法还关注家庭暴力风险。这也是反家暴法被称为我国反家暴进程中的里程碑式事件的原因之所在,因为其改变了此前反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原则和理念,即由事后惩治转向了事前预防,转向了防止暴力的发生和升级。
这样的转变无疑给执法者和司法者带来了相当程度的挑战。相较于判定事实,辨别风险显然更难。司法系统以初步证据规则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案件中,只要当事人提供的事实材料能够证明有发生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就可以核发保护令。执法者,如警察,由其程序位置决定,在处置家庭暴力报案的过程中,以有警必接、接警必出以及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等措施来应对立法理念和要求的转变。至于当事人手头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家庭暴力真正发生了,此时恰恰是无关紧要的。
面对家庭暴力,离开并第一时间报警是受害人的最佳选择。但从现实生活来看,并不是每一个受害人都能幸运地逃离。对家丑外扬的担心,对施暴者的恐惧,对未来生活的不自信甚至绝望,都有可能让受害人选择隐忍。而法律并不苛责受害人的隐忍,受害人的隐忍不是施暴者暴力行为的正当理由,更不能被理解为受害人对暴力的认可和接受。
家庭暴力的核心特质是控制,施暴者利用优势地位,以暴力行为实现对对方的控制。歧视是一切家庭暴力的根源。因此,根除家庭暴力的唯一途径,是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丑化讽刺求助人、污名化受害人的网络言论和“打倒的媳妇揉倒的面”“棍棒底下出孝子”这样的落后言论在本质上没有区别。
和谐的家庭关系以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为前提,和谐的社会关系以社会成员间的相互尊重为前提。法律可以做到的,是确立这种平等的地位并为之提供充足的保障,但必须承认的是,法律并非万能,徒法不足以自行,反家暴不仅是家事,也是国家的责任、全社会的责任。反对家庭暴力,该从学会尊重每一个人开始。
希望,不再有下一个拉姆。
(原题为《让家暴悲剧不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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