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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丨公民代理人是否须与当事人同社区,多地法院理解不同
日前,广西柳州中院开庭二审一起劳动纠纷案时,6名上诉人委托的公民代理人赵竑的代理资格未被法官认可,其代理权被当庭终止。法官的理由是,赵竑和他的6名委托人不是同一社区的公民。
赵竑告诉澎湃新闻,这起劳动纠纷案一审时,他就是六名被告的代理人,且二审的柳州中院立案庭也没有对他的代理资格提出异议,不料二审开庭时却告知他没有代理资格。赵竑称,他为这6名当事人代理诉讼和法官认为他没有代理资格的依据,都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五款。
赵竑收到的法院通知短信
上述规定为,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赵竑认为,该条款并未规定当事人和其委托的公民必须同在一个社区,法官的做法是扩大解释,损害了他和当事人的权益。
澎湃新闻就此事联系了柳州中院,并应对方要求发去采访函,截至发稿该院尚未回应。澎湃新闻注意到,对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多地法院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有的地方还出台了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规定,宽者有之,严者亦有之。
立案庭与民事庭就同一公民代理人作出不同意见
今年64岁的赵竑是广西柳州人,从1999年至今,他陆续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帮朋友熟人打了十来起官司。“我大学学的是音乐,后面对法律比较感兴趣,读过很多法律方面的书。代理的大多是民事诉讼,有一起是行政诉讼。”赵竑称,这些官司基本是在基层法院审理,他也都是免费代理。
2020年年中,赵竑一个朋友陷入劳动纠纷,赵竑便帮朋友及其遇到相同问题的12个同事代理了劳动仲裁,并且胜诉。但涉事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柳州市柳南法院。该案一审时,赵竑仍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为这13人代理官司。赵竑代理的被告一方在一审中败诉,后提起上诉。
“这十三个人遇到的问题都是一样的,诉讼标的也都只有一万多块,他们觉得请律师不划算,就找我了。”赵竑说,“一审败诉后,有人提醒可以找法援律师,但十三人里只有六个人符合法援条件,这六个人就找了两个法援律师代理二审,刚好又有一个人认识其中一个法援律师,人家给他顺便也代理了,剩下六个人的二审还是我代理。”
该案一审时,赵竑公民代理人身份未受质疑。
二审在柳州中院进行,赵竑向法院提交了社区推荐材料、委托手续等材料后,顺利立案。不过该案1月27日开庭时,法官却以赵竑不符合公民代理条件,而终止了他的代理权限。赵竑称,法官的理由是,他和他代理的六名上诉人不属于同一社区公民,依据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五款。
上述规定为,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赵竑表示,他给六名上诉人代理诉讼的依据也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五款,“这个条款并没有规定受委托人必须和当事人属于同一社区,只是需要当事人所在社区出具推荐材料即可”。
“一审法院没有对我的代理资格提出质疑。二审的柳州中院立案庭也没有质疑,并且还受理立案了,为什么审理的法官质疑?到底是谁错了?”他认为,法官的做法是扩大解释,损害了他和当事人的权益。
就此,澎湃新闻联系到柳州中院,并应对方要求发去采访函,截至发稿该院尚未回应。
2019年7月3日,最高法在《关于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207号建议的答复》中称,公民代理制度是我国诉讼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律师代理制度的补充,弥补了律师代理资源配给的不足,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在促进矛盾化解和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公民代理制度主要是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但也要保证正常的诉讼秩序。《民事诉讼法》对公民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限定为两类: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不过,该答复并未进一步明确当事人是否必须和受委托人同属一个社区。
各地法院理解不尽相同
澎湃新闻注意到,对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多地法院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有的地方还出台了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江西新余中院官网刊发的《新民诉法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一文认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主要是要避免外国人等以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团体推荐的身份进行代理,按照《宪法》关于公民的理解即可。
上述文章认为,在实践中应当审查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书及其理由。新民诉法并不存在禁止其他公民代理的立法本意,只是出于规范诉讼的目的,突出强调公民代理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工作关系”及与所在社区、关涉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关系”。这只是以工作关系限制社会上职业化的公民代理的发展,以推荐关系突出公民代理的信誉担保与组织监督。
陕西富平法院官网刊发的《关于公民代理你是否注意到以下细节》一文认为,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社会团体(如妇联、文联)推荐的公民代理要求更为严格,特别强调的是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必须是该社会团体的内部人员;而社区(村委会)、单位推荐的公民只需要提交身份证明、推荐材料等,并不要求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区或者单位的公民。这就要求法庭在审查公民代理手续时,必须严格区分“社会团体”和“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所提交的代理手续。
陕西一位基层法院院长告诉澎湃新闻,关于社区推荐公民代理人这条规定,并未明确要求当事人和受委托人属于同一社区,我们在实践中也不会有过多要求,只要有当事人所在社区出具的推荐材料即可,“尽量方便当事人”。
相较上述对公民代理人身份较为宽容的法院,有一些地方的规定较为严格。
湖南邵阳中院官网刊发的《从严把好诉讼代理人出庭资格关》一文称,新邵县法院在民事审判过程中,除硬性要求诉讼代理人根据《民诉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外,还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资料:凡当事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推荐的公民代理诉讼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被代理的当事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推荐材料,此外,还必须提交由被代理人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庭函等材料。
此外,澎湃新闻注意到,2019年4月29日,湖南江永县司法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公民代理行为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要求,社区、单位应当审慎推荐公民参与诉讼,不得推荐本社区、单位以外人员担任代理人。社区、单位推荐公民参与诉讼的,社区、单位必须对所推荐的公民有充分的了解,并了解被推荐的公民是否因参与诉讼获取利益,不得应当事人的要求盲目推荐。
浙江高院发布的《公民代理须知》规定,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应当提交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公民代理推荐函》,以及可以证明当事人、被推荐人与该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之间关系的书面材料,并说明推荐理由。
西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科带头人董少谋教授认为,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五款规定的表面来看,被推荐者无需提交其本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但我认为,民诉法取消了‘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担任委托代理人的规定,其目的在于缩小公民代理人的范围,限制公民代理,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若对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不加限制,可以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外的人,则该立法目的无法实现。”
董少谋称,将推荐对象限定在“当事人所在单位员工”或“当事人所在社区内公民”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立法价值取向。日常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单位或社区通常只了解本单位或本社区内的公民个人情况,而不大可能跨区了解其他单位或社区的公民。若被推荐者系社区、单位外的公民,事实上很难确保社区、单位对被推荐者的情况充分了解,从这个角度看,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被推荐者,也应当是本社区、单位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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