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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新《证券法》三大亮点制度变化

2021-02-08 19:5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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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新《证券法》)于12月29日正式公布,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新《证券法》在证券发行制度、强化投资者保护、提高证券违法成本等方面进行完善,有助于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一、逐步推进注册制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1. 改变证券发行制度,由核准制变更为注册制

新《证券法》第九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将原《证券法》的“核准”全面更改为“注册”,这也意味着证券发行制度由核准制变为注册制,这一规定的变化为我国股票市场全面推进注册制奠定了法律基础,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而注册制的改革并不可能一蹴而就,其同时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为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一定的制度空间。

2. 改变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适用条件

对比原《证券法》的规定,新《证券法》简化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变更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衡量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指标复杂多样,主要包括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行业地位及经营环境等,而历年来IPO失败的主因之一是公司不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这一修改实质上降低了证券发行的门槛,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新《证券法》对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刑事犯罪情况也作出了更具体的要求,细化了违法要求时间及涉及的罪名。

3. 取消发行审核委员制度

新《证券法》删除了旧《证券法》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等规定,进一步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4. 系统规定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是证券市场的枢纽和核心,新《证券法》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在法规中新设一章单独、系统规定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其具体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具体事项、披露具体要求、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责任承担等事项。

二、完善对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1. 将投资者区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是区分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标准。其进一步规定,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时,由于普通投资者相较于证券公司处于弱势地位,信息获取不对称,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即证券公司若不能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建立征集股东权利制度

法律规定特定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3. 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

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时,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这也意味着在双方发生业务纠纷时法律更偏向保护普通投资者。

4. 确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有权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并进一步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作为诉讼代表人,依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参加诉讼。

三、加大证券领域违法犯罪处罚力度

新《证券法》对于证券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明显加大了处罚力度,大大提高违法成本,对于参与证券领域各个主体起到了威慑作用。例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由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提高到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于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由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到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对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新《证券法》均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

本文作者:

孙林 律师

邮箱:kevinsun@allbrightlaw.com

许欣律师

法律服务咨询:

融法小助手16601790642(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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