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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一些案件因为没有全案移送证据材料,影响了最终裁判
在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上,新刑诉法解释作出明确:检察院应全案移送证据材料,包括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的有关情况。《解释》起草组指出,从近些年纠正的冤错案件来看,一些案件就是因为没有全案移送证据材料,影响了最终裁判。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解释》共计27章、655条,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对刑事审判程序的有关问题作了系统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解释》第四章对证据审查判断和综合运用规则作了完善。特别是在证据移送问题上,《解释》作出专门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全案证据材料。
《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解释》起草组介绍,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所作的照应性规定。
“全案移送证据材料有利于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起草组表示,从近些年纠正的冤错案件来看,一些案件就是因为没有全案移送证据材料,影响了最终裁判。例如安徽“于英生案”,侦查机关没有随案移送现场发现的第三人的血指纹。后经继续侦查,发现该第三人的血指纹即为真凶的血指纹。基于此,应当要求移送全案证据材料。
起草组指出,从司法实践来看,个别案件存在由于未随案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导致案件存疑的情况,甚至经人民法院调取仍未提供。为将相关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专门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专门规定‘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旨在明确人民检察院经调取未移送的处理规则。”起草组认为,这意味着因缺乏证据材料导致有关事实存疑的,应当依法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例如,在辩方举证证明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的情况下,由于人民检察院拒绝移送相关证据导致年龄存疑的,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即认定其不满十八周岁。
在有关讯问录音录像问题上,前述《解释》也作出进一步规制。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刑事诉讼法对讯问录音录像问题作了明确,《监察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也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而且,相关主管部门也对重要取证环节的录音录像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起草组认为,从司法实践来看,个别案件仍然存在由于未随案移送相关录音录像导致证据存疑的情况,甚至经人民法院调取仍未提供。
为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依法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相关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导致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起草组提醒,本条规定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不限于侦查讯问过程录音录像,也包括监察调查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对调查过程的录音、录像不随案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调取与指控犯罪有关并且需要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讯问录音录像,可以同国家监察委员会沟通协调后予以调取。”可见,调查过程的录音录像虽然不随案移送,但可以依法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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