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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定辩护和委托辩护并存时,应赋予被告人选择权
新刑诉法解释明确了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并存的处理规则。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解释》起草组指出,委托辩护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在指定辩护和委托辩护并存的情况下,应赋予被告人选择权。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这是继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次十分重要的改革与完善。
前述《解释》共计27章、655条,对刑事审判程序的有关问题作了系统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值得关注的是,《解释》第三章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2012年解释》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的条文作了修改完善,其中删去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收取费用的规定。
《2012年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用。”
与此同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停征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复制费(含案卷材料费)”;并规定:“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
《解释》起草组认为,实践中不少地方对复制案卷材料早已停收费用。鉴此,删去《2012年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不仅如此,《解释》还规范了关于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并存的处理规则。
“从实践来看,有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如何处理,存在不同做法。”起草组研究认为,委托辩护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障。在指定辩护和委托辩护并存的情况下,应当赋予被告人选择权,以其意思表示为准,否则会产生对审判公正性的质疑。
基于此,《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观察到,在权利保护上,《解释》还完善了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规则。
据《2012年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需经人民法院批准。
起草组认为,当前,在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同时,应当更加注意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而且,从刑事诉讼法理上而言,被害人与被告人同属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与辩护人的权利基本相同,应当对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在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方面予以同等权利保护。
基于此,《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修改完善,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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