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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缺席审判,让腐败分子“无路可逃”
2月4日,最高法发布《新刑诉法解释》,其中明确提出:对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
两条司法解释释放出的信号是明显的:在党和政府坚定的反腐决心面前,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不要以为海外就是法外之地。天网恢恢,在哪里都一样。
2018年10月,“缺席审判程序”以专章篇幅被写入到新修改的刑诉法中,此次《新刑诉法解释》细化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的规定,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对提高腐败犯罪案件的诉讼效率、加强国际追逃协作、维护我国司法权威意义重大。
过去因为没有“缺席审判”,导致很多贪腐分子只有回国后,才能对其进行审判,否则他们在法律上仍是“无罪”之身,很难处置其涉案财产。而对在逃分子的劝说、遣送及引渡,涉及复杂的中外司法协作程序,既不容易在短时间内完成,也耗费了大量司法、外交资源,不利于正义的高效实现。
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确立缺席审判制度后,贪腐分子即使逃到境外,也不能逃避中国法律的惩罚;“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更能让贪腐分子打消掉保住违法所得的念想,摧毁其违法犯罪的经济基础。
去年11月17日,内蒙古呼和浩特中院一审公开宣判“百名红通人员”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裁定没收高度可能属于白静使用违法所得购买的9套房产。呼和浩特中院认为,本案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白静实施了贪污犯罪行为,并逃匿境外,被通缉一年后未到案,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这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运用的典型案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刊文指出,无论是违法所得没收还是缺席审判,都服务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等情形,这与监察法第四十八条有关没收违法所得制度在精神上高度一致,为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监委依法调查处置职务犯罪外逃案件,全要素运用监察法赋予的法律措施开展追逃追赃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依据。
织密织牢法网,不让腐败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惩罚,不断强化对腐败分子的震慑与打击,让贪官“无路可逃”,也彰显出中国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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