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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案自首不从宽,得人心的正道之光!

“新华视点”微信公号
2021-02-03 20:39
舆论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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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视点”微信公号2月3日消息,“正道的光!照在了大地上!”。一句源自歌曲《正义之道》的歌词,这两天被网友们频频打在了公屏上。

究其原因,是几起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于近日迎来重要进展,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判决大快人心。人们在微信评论、微博中热烈点赞。

首先,是几经波折的“百香果女孩被害案”终于走到了大结局。

2月2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百香果女孩被害案”凶手杨光毅执行死刑。

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一波三折,引起激烈讨论。从一审死刑到二审改判死缓,再到最高法调卷审查作出再审决定,最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杨光毅死刑,这个纠偏的过程,也是正义伸张的过程。

本案的最大争议,是被告人的自首行为是否能够获得量刑上的从宽。

这里要给大家划个重点:虽然我国刑法对自首有“相对从宽”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自首必减”。

正如最高法复核认为,原审被告人杨光毅的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综合考虑杨光毅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杨光毅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自首的具体情况,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

俗话说,法理不外乎人情。一个活泼可爱的小女孩被残忍地伤害致死,既违国法,更逆人情,严重挑战伦理道德底线。“不从宽”的裁决体现了法律刚直不阿的一面——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符合法律程序的基础上,还要确保刑罚裁量公平适当、合乎情理。这不仅是对公民朴素正义观的有力肯定,也是对全社会法治信仰的坚决维护。

另一束“正道的光”,照亮的是引起社会公愤的朝阳医院暴力伤医案。

同样在2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北京朝阳医院伤医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崔振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许多人一定还记得去年令人愤慨的一幕:被告人崔振国因其眼睛治疗效果未达其预期,对朝阳医院陶勇等诊治医生心生怨恨,伺机报复。2020年1月20日,他持刀进入朝阳医院门诊楼七层,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

此案中崔振国并未造成人员死亡,且在案发后主动自首,但是法院并没有据此从轻处罚。对于这样的裁决,许多网友表示“罪有应得”。

法院认为,本案虽系杀人未遂,且崔振国作案后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可视为自首,但考虑到其在人员众多的医疗公共场所公然持刀追砍行凶,手段残忍,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白衣天使是我们生命健康的保护者,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暴力伤医,全社会都在“流血”。法院对此案作出“不从轻”的裁决,既彰显了罚当其罪、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也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暴力伤医零容忍的期待。

两案之所以判决“自首不从宽”,还因为一个共同点:社会影响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违法犯罪的社会影响,是判决时比自首行为更加重要的考量。严肃的判决,维护的是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我们共享共守的秩序。

法治捍卫公序良俗,也向人们传递着良善的价值观。前不久党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说得好: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

司法有力量、有温度、明是非,才能获得人们真诚的信仰,才能为长治久安奠定基石。

好的司法裁判是一场与民意的良性互动,如同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培育着人们的法治精神。让我们用刑法达人罗翔老师的话共勉:

愿你我都成为点亮法治社会的“正道之光”。

(原题为《两案自首不从宽,得人心的正道之光!》)

    责任编辑:柴敏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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