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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工会的公章,究竟如何来保管?
案情简介
原告江苏某甲公司工会系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长期以来由被告江苏某甲公司的财务人员兼管。今年由于被行经营状况恶化,职工权益遭到侵犯,工会欲依法代表员工维护合法权益。
却因工会公章和资金被被告控制致使工会无法开展工作,原告诉至本院:
请求一:判令被告交还工会公章及上级工会相关批准、确认文件;
请求二:判令被告交付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财务专业章等财务审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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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中,被告已将工会公章返还。原告撤回对被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只要求被告返还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某街道总工会文件、申请工会的请示报告。
Part 1
裁判结果
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返还的文件由工会成员移交给被告,原告仅凭工会公章在被告处就推断其它涉及工会成立的文件也在被告处保管证据不足。原告坚持要求被告返还,事实上也无法履行,原告也应当另行主张权利,不应再要求被告返还。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Part 2
案例评析
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陈述,工会成员黄某负责申请成立工作、领取工会成立材料、保管工会材料。其离职时应当将上述材料移交给工会其他成员。目前工会公章在被告处,故其它材料及应当在被告处。被告认为当时无交接清单,只是将档案柜的钥匙交给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不能确认以上材料也在档案柜中,被告如找到亦可返还。
现无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材料由原告工会成员移交给被告,原告仅凭工会公章在被告处就推断其它涉及工会成立的材料也在被告处保管证据不足。原告要求返还材料,事实上也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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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会
工会是根据《工会法》建立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其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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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处理工会事务。企业行政应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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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建议
工会成立材料的保管,应由该企业工会委员会内部决定保管人及保管方式。若工会不设定专人保管,移交给企业的行政人员保管时,应该健全材料交接清单,由接收人员签字留档,以免发生材料遗失的不利后果。
来源:红花法庭
文字:熊婷婷
原标题:《以案释法:工会的公章,究竟如何来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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