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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人民法院报》报道天长法院一刑事案例

2021-01-29 21:0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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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载于2021年1月29日《人民法院报》03版。

本报记者 周瑞平 本报通讯员 姚永菲 佘文倩 文/图

原文如下:

为牟取蝇头小利,竟用高毒农药毒杀野生鸟类,将死鸟出售给不良商家。近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这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4日,赵某将几年前购买的农药与稻谷、小麦等搅拌后,抛撒在位于天长市铜城镇罗庄村的鱼塘北埂上。12月6日又将同样的有毒稻谷小麦混合物抛撒在同村的一处竹林边,毒捕野生鸟类,两次共捡拾被毒死的野生鸟类96只。赵某将其中92只野生鸟类分3次出售给一家水产行(已另案处理),共获利795元。12月14日,赵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赵某所毒杀的野生鸟类分别为山斑鸠、珠颈斑鸠、黑水鸡、黑尾蜡嘴雀、黑脸噪鹛,都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而在鸟类嗉子中检出高毒农药呋喃丹成分与案发现场的及赵某家中的稻谷小麦混合物中呋喃丹成分一致。按中国农药毒性分级标准,呋喃丹系高毒农药,对鸟类危害性最大,一只小鸟只要觅食一粒呋喃丹足以致命。受呋喃丹中毒致死的小鸟,被猛禽类、小型兽类或爬行类动物觅食后,可引起二次中毒而致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赵某曾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天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nd

原标题:《【媒体聚焦】《人民法院报》报道天长法院一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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