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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成都公司原负责人被控职务侵占、受贿,一审二审均判无罪

澎湃新闻首席记者 谭君
2021-01-30 16:3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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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原负责人苟益被控职务侵占、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在一审判决苟益无罪后,成都中院二审驳回检方抗诉,维持一审的无罪判决。

这起由腾讯高层要求彻查的分公司高管被控职务侵占、受贿的案件,为何在法院判决中逆转?判决书披露了其中细节。

祸起房屋租赁,被疑利益输送

现年45岁的苟益,于2005年6月入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2014年1月,苟益任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成都公司)助理总经理,负责该公司部门运营及管理工作。

裁判文书显示,2013年11月11日,成都我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趣公司)成立,其官网介绍,我趣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向游戏用户及游戏厂商提供移动端全方位多元化的内容资讯、互动娱乐及增值服务。

这家公司最初的三个股东,分别是苟益及同为腾讯成都公司员工的周某、王某三人的妻子。2014年8月、9月,周某、王某先后从腾讯成都公司离职。

2014年7月28日,我趣公司股权转为苟益、周某、王某等人持有,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周某、监事为苟益。2015年4月,苟益将其持有的我趣公司股权转让给周某、王某。2015年5月6日,经股东会决议,苟益退出我趣公司股东会。

在苟益退出我趣公司股东会前,我趣公司与腾讯成都公司便产生了房屋租赁上的利益关联。

法院查明,2015年1月,苟益决定将腾讯成都公司自有房产中的c5栋7层出租给我趣公司,并安排腾讯成都公司相关部门的刘某经办具体事宜。刘某代表腾讯成都公司与我趣公司签订《租赁意向书》,约定我趣公司承租腾讯成都公司c5栋7层,面积800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最终测绘报告为准),租赁期限三年,租金为35元/平方米/每月,该《租赁意向书》加盖双方公司公章。

2015年1月至2月,腾讯成都公司对7层进行了维修,包括“空调安装、照明安装、天花维修、地台拆除”,为此支付费用214093.29元。

我趣公司搬进7层后,未缴纳房屋租金以及水、电、气费、物业费等。我趣公司员工曾向刘某询问缴纳房租事宜,刘某让他们等通知。

裁判文书显示,2015年11月23日,腾讯高层管理人员邮箱收到匿名举报信,当日,腾讯高层将该举报邮件转发至公司审计监察部,要求尽快彻查上述事件。2015年12月18日,腾讯成都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5年12月,因腾讯成都公司内部调查,苟益安排刘某与我趣公司补签《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我趣公司承租腾讯成都公司c5栋7层,租期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合同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

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10月、12月,苟益曾以腾讯成都公司负责人、腾讯成都分公司总经理身份对外出席活动。

法院组织旁听进行廉洁教育,最终判无罪

据法院查明,2016年9月11日,腾讯成都公司与我趣公司又补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我趣公司承租7楼房屋,租赁面积1206.27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15年1月13日至2016年9月30日,租金为35元/平方米/每月。随后,我趣公司向腾讯成都公司支付2015年1月13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物业费、能耗费(水、电、燃气)共计1402813.05元。

此外,2014年9月15日至2015年6月5日期间,我趣公司向苟益的银行账户支付12笔报酬,共计480607.89元。

房屋租赁及维修费用问题与苟益银行账户收到的48万余被认为涉嫌职务侵占及受贿。裁判文书显示,2018年4月28日,苟益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执行逮捕。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苟益任腾讯成都公司助理总经理时,擅自将公司自有房产免费提供给我趣公司使用,而苟益系该公司股东。苟益身为腾讯成都公司主要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1616906.34元非法占为己有,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80607.89元,数额较大,应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成都长安网信息显示,2019年4月该案一审开庭时,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还邀请了部分大学生及企事业单位员工30余人到场旁听。

不过,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苟益主观上有侵占腾讯成都公司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占该公司财物的行为,不应认定苟益构成职务侵占罪;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实苟益收到我趣公司的48万余元款项,系苟益为该公司谋取利益而收受的行贿款,不应认定苟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9年12月2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苟益无罪。当日,苟益被无罪释放。

检方抗诉,二审维持一审“无罪”判决

一审宣判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检方认为,原判认定苟益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苟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产共计67万余元,包括租金42万余元,物业、能耗费2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腾讯成都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苟益熟悉腾讯公司对外出租房产制度,其利用行政管理职权将案涉房产提供给我趣公司使用,但未将案涉房产出租纳入审批流程,并向腾讯集团总部掩盖出租事实,我趣公司免费使用案涉房产侵犯了腾讯成都公司的财产权益,同时,苟益将案涉房产的物业费及能耗费混入腾讯成都公司整栋缴纳的费用中,直接侵占相应款项,其在我趣公司持股、任职,我趣公司侵占财物即是苟益将财物占为己有。

除认为苟益构成职务侵占罪外,二审期间,对于一审认定苟益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抗诉机关、出庭检察员、苟益及其辩护人、腾讯成都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均未提出异议。

关于指控苟益职务侵占罪的部分,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苟益向腾讯成都公司隐瞒将案涉房屋出租的事实,腾讯成都公司工作人员刘某受苟益安排与我趣公司签订《租赁意向书》,并将该意向书通过办公邮件发送给腾讯成都公司运营服务组组长廖某,同时,廖某、赵某的证言均证实其知晓案涉房屋出租给我趣公司的情况;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苟益安排刘某故意不收取我趣公司租金,也不足以证实我趣公司故意不缴纳租金,证人周某、张某、刘某的证言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我趣公司依据与腾讯成都公司签订的《租赁意向书》多次表达交纳房屋租金的意愿,该公司并无非法占有房屋租金的主观故意,因此,认定苟益将案涉房屋租金非法占为己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成都中院认为,本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苟益将腾讯成都公司的161万余元款项非法占为己有,也不足以证实苟益为我趣公司谋取利益而收受贿赂48万余元,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20年12月31日,成都中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陈绪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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