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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院:准确把握民企涉罪案件宽严,不把纠纷办成犯罪
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1月26日上午在南京开幕,28日上午全体会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华作省检察院工作报告。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在现场注意到,报告提及,江苏检察机关积极为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中贡献检察力量,审慎办理涉企案件。
报告称,落实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江苏省检察院制定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25条举措,指导检察人员准确把握最新法律政策界限。
报告称,检察机关依法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坚决不把经济纠纷办成经济犯罪;依法区分犯罪者与非犯罪者,避免情节轻微及无辜企业受到刑事追究。
比如2020年上半年,南通启东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串通投标案,检察院对涉案的11家企业和30名个人,区分情节轻重,做出了不同的处理决定。
还有2020年2月底,国内疫情形势正是紧张时刻,扬州仪征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共有11家民营企业涉案,均从事防疫物资生产。
一个月后,该院对11家企业区分3类情形,分别给出了不同的处理意见。
扬州仪征市检察院检察长、承办检察官刘宁向记者介绍称,11家企业中有9家无纺布生产企业和相关单位具有真实货物交易,因对方没有开票资格,不得已找他人“代开”。所以在主观上,没有偷逃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可不以犯罪论处,由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即可。
还有两家企业,有一家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全额补缴税款,且数额不大。作为口罩防疫产品辅材生产企业,还有合同尚待履行,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另一家公司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缓刑,获法院判决采纳。
江苏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华曾在多个场合强调“轻轻重重”理念,要求“准确把握民营企业涉罪案件宽严尺度,当轻则轻、该重则重,切实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
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俞波涛介绍称,所谓“重重”,是对实施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大的犯罪,要进行严惩。
而关于“轻轻”,“对于那些企业因一时贪念导致的犯罪,有时候尽管是构罪的,但考虑到企业以往的贡献和今后发展的前景,要在法律框架内慎重对待和区别处理。”俞波涛说。
2020年初,无锡一家科技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立案侦查。随后,检察机关启动“办案影响评估”机制,通过深入走访调查,发现该企业有26项专利、16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参与10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制定,正在研发防疫急需的负压移动传染病解剖车。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将对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等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综合涉案人员均主动投案等情节,检察机关举行了公开听证会,最终决定对该企业及4名关键岗位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江苏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案影响评估”是一项全新机制,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充分调查企业的经营规模、纳税就业、技术创新、社会贡献度等情况,科学评估办案对企业的影响,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作出检察决定。这项发源于无锡基层检察院的机制创新,目前已经在江苏三级检察院推广。
为了防止“办了案子、垮了厂子”,江苏检察机关充分寻求“最优解”。
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污染企业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高达4.7亿元。然而,该家公司根本无力承担这笔费用。怎么办?
检察机关提出“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即4.7亿元的生态环境修复费,部分以现金方式赔付,其余通过实施替代性修复项目予以抵扣。这一赔偿方式乃全国首例。江苏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周合星表示,这是审慎选择下的最有利于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赔偿修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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