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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决定书》:男子酒后滋事被扇摔倒重伤,打人者系正当防卫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实习生 成方珣
2021-01-28 15:5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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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管闲事”被拒,重庆男子刘某某打了王某甲一巴掌,王某甲还了一巴掌后,刘某某又打了王某甲一巴掌。王某甲再次以同样的方式还击。这一巴掌打下去,刘某某站立不稳侧面倒地,并致头部着地受重伤。

王某甲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起诉后,检方认为,王某甲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于1月25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经该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1日18时许,年近七旬的王某甲在重庆市巴南区某幼儿园对面的麻将馆内与王某乙算帐,醉酒的刘某某来到麻将馆问王某甲在干什么,王某甲叫刘某某出去,说不关你的事。刘某某便抓住王某甲衣领打了王某甲一耳光,王某甲随即还了刘某某一耳光。刘某某因醉酒后没有站稳坐在地上,爬起来后又继续追打王某甲,打了王某甲一耳光,王某甲又还了刘某某一耳光。刘某某站立不稳侧面倒地,并致头部着地受伤。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检查,刘某某右侧颞叶出血。2020年11月19日,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酒后无故殴打王某甲,且使用的是有侮辱性的“打耳光”的方式,其行为属寻衅滋事性质。王某甲在面对寻衅滋事不法侵害时,以打耳光的方式还击。刘某某倒地后,仍起来继续打王某甲,证明王某甲的第一次反击并未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效果,才有了之后的第二次还击。故王某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中“适时性”的要求。

其次,王某甲在刘某某打耳光后以同等强度的行为还击,既未持械殴打,也没有在刘某某倒地后继续加害,无扩大事态之故意,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中手段“适当性”的要求。

此外,刘某某有过错在先,且手段明显过激,即使王某甲不能保持克制而还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关于“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何况王某甲并无侵害故意,行为有所克制,据此,更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综上所述,王某甲为使本人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检方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显示,被害人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责任编辑:汤宇兵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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